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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申报退(免)税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申报退(免)税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发布日期:2014-01-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

(八)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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