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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从哪些海关出口免税卷烟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从哪些海关出口免税卷烟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发布日期:2014-01-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销售给免税店的卷烟外,免税出口的卷烟须从指定口岸(见附件43)直接报关出口。

附件43规定的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有:

1.上海海关及其所属外港海关(即上海外高桥港口办事处)、浦江海关、吴淞海关

2.北京海关所属首都机场海关

3.厦门海关所属东渡办事处

4.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

5.大连海关(不包括其下属海关,下同)

6.天津海关

7.宁波海关

8.满洲里海关

9.霍尔果斯海关

10.阿拉山口海关

11.瑞丽海关

12.打洛海关

13.晖春海关

14.丹东海关

15.青岛海关

16.黄埔海关

17.土尔尕特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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