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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如何办理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免抵退税申报、核销?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如何办理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免抵退税申报、核销?

发布日期:2014-01-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出口合同签订后,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见附件8)及电子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核销:

1.企业应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自会计上做销售后,与其他出口货物劳务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出口合同号,“业务类型”栏填写“XTHH”),并附送下列资料:

(1)出口合同(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3)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4)《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附件9)及其电子数据;

(5)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

(6)收款凭证(复印件,取得预付款的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交通工具或机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收齐有关单证,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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