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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已申报抵扣税款的,能否申报退税?

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已申报抵扣税款的,能否申报退税?

发布日期:2015-10-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九条规定:“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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