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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的,应如何办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的,应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2015-09-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

十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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