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相关税收优惠能否加大力度?
2020年10月30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
关于将现行的免征三年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改为长期免征政策的建议,税务总局答复,按照有关规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均应当有明确的执行期限,不宜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长期免税。下一步,税务总局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该项优惠政策长期适用的制度安排。
关于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建议,税务总局答复,2019年国家出台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大幅放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覆盖到9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小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绝大多数的农产品批发商可以享受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下一步,税务总局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议,积极配合财政部开展税收政策评估,研究论证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另行出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于解决水果、粮油副食调料等农产品在流通环节中免征增值税,并逐步免征生鲜农产品流通全链条增值税的建议,税务总局答复,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落实好现有政策,主要包括:农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下调至9%;货物运输、房租、购置不动产、旅客运输等纳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实行了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等政策。同时,将配合财政部,综合财政承受能力、国内农业发展水平、国际市场竞争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统筹考虑相关建议。
关于服务于农产品交易的配套设施及办公用房等纳入免税范围的建议,税务总局答复称,农产品交易的配套设施,如果属于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等配套设施,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享受免税优惠。同时,办公用房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与农产品流通相关性不大,不宜纳入免税范围,以体现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增强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