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072号建议的答复
财建函〔2017〕63号
王昌代表:
您提出关于加大对煤炭企业政策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涉及财政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煤炭采掘业抵扣范围问题
增值税实行“上游征税、下游抵扣”的征收机制,下游环节可抵扣的进项税,实质是上游环节已征收的销项税,煤炭企业购置采矿权、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村庄搬迁复垦等支出,如果上游环节已缴纳增值税,则煤炭企业可以抵扣相关的进项税;如果上游环节未缴纳增值税,就不存在抵扣进项税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回采巷道建设、采矿权转让、环境治理费用等项目与建筑业、不动产、无形资产密切相关,营改增试点之前一直征收的是营业税,不能作为增值税的抵扣项目,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服务已改征增值税,相关项目的抵扣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二、关于对煤矿疏干排水免征水资源税问题
河北省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1/3,是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煤矿开采是造成地下水资源破坏和浪费的重要原因之一。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加大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力度,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并对煤矿疏干排水按排水量征收水资源税。考虑到煤炭企业较为困难,为保障地下施工和生产安全,改革政策明确对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上述政策安排,既能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又体现了对采矿企业特殊情况的照顾,比较科学合理。
三、关于实施差别化奖补资金政策的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地方和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给予奖补,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专项奖补资金规模为1000亿元,结合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与退出产能挂钩)、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拨付,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正如您所提出的,1998年以来下放的煤炭企业存在各类经营困难的情况,我们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时候已经予以考虑。按照报经国务院审定的资金管理办法,1998年以来下放的煤炭企业按照目标任务量占地方任务量的占比和地方奖补资金的拨付比例单独安排,所需资金通过国有资金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并由地方统筹使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