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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综【2012】73号文第二十四条所列“填写错误”是否包括第九条所指的“发票编码”与医疗收费机构机打号码不一致的情况?

留言编号:1430-3581496答复单位:[综合司]回复时间:[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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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65号文第三条关于卷式发票的规定第二款已明确“卷式发票机打号码必须与预先印制在空白票面上的发票号码相一致”,财综【2012】73号文第二十四条所列“填写错误”是否包括第九条所指的“发票编码”与医疗收费机构机打号码不一致的情况?

您好,根据《医疗收费票据管理使用办法》(财综[2012]73号)的规定,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您提供的税务发票内容不适用本办法规定。感谢您对票据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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