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编号:8346-2516388答复单位:[税政司]回复时间:[2017-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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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以后,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各地税务部门规定不一,代收水电暖问题一直未得到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将代收部分做收入,肯定会增加相应的企业赋税,代收公摊水电费,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不给业主开具发票,同时物业公司在业主不及时缴纳公摊水电费的同时还要垫付部分资金,加上增值税及附加,或者还会产生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物业公司水电费问题希望给出统一明确的答复,以便于各地税务局及企业更好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谢谢!
你好!
201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税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明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税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税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你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