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条款解读之十九——信息交换
2015年06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第二十六条 信息交换
信息交换(也称情报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之间在税收征管方面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的行为。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一些发达国家的财政状况持续恶化,社会对跨国公司加强税收征管的呼声更大,措施愈严,也不断发现一些有名的大公司或富豪个人通过筹划进行逃税或避税的案例。为此,由OECD首倡并引领,国际社会对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加强信息交换、增加透明度、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要求更加强烈,其主要措施之一就是修订了税收协定的信息交换条款,强化了缔约国双方进行信息交换的义务。我国对此表示赞同,并在协定谈签工作中及时跟进。修改后的信息交换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该交换可以预见的与协定执行相关的信息,以及对国内各种税收进行税收征管所需要的信息,不论这些信息是否关于缔约国双方居民还是非居民,也不论是否关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收方面。
第二款规定,请求并获得信息的缔约国一方具有保密义务,只能在相关税种的征收、评估、诉讼等环节披露信息,不能讲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款规定,被请求交换信息的缔约国一方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摆脱提供信息的义务。这些情况仅限于三类,即需要采取与本国或缔约国对方的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按照本国或缔约国对方的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这些信息;提供这些信息将会泄露商业或专业秘密,或者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
第四款规定,被请求交换信息的缔约国一方应该努力通过各种手段收集信息,且不能因为本国的税收征管不需要该信息,或者该信息对国内利益没有帮助而拒绝提供。
第五款规定,对第三款不能理解为仅由于信息被银行或代理人等持有,而拒绝提供信息。这项内容主要是为了应对一些国家关于银行等机构应为客户保守秘密的国内法规定,而特别设定,以强化信息交换的义务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