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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税务局:关于个体户申报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事宜

受理号:

2440000002020112423555367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个体户申报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事宜

内容:

你好,感谢税局服务人员为我解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课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实际经营地址在农村的个体户是否还需要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采集信息工作?是否需要做零申报?需要纳税的政策性文件是哪一号文?

咨询人:

郑女士

咨询时间:

2020-11-24 23:48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1-25 15:53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知悉,现答复如下:1、无论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需进行信息采集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故农村的土地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另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第二条第三点规定: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是否需缴纳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属于所辖的行政村。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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