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查验真伪方式的重要通知
时间:2020-12-14编发部门:财务处稿件
全院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发票报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对所需要报销的增值税发票(包括电子增值税发票)开具及查验要求如下:
1.购买方、销售方信息必须填写准确,各类信息有误不予报销。(学院发票信息公布在齐齐哈尔医学院微信订阅号“单位开票信息”模块中)
2.发票的货物(或项目)名称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单位、数量据实填写。
3.销售方必须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盖章不清晰或加盖多个单位专用章均为无效发票。税务局代开的普通发票只需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的专用发票需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电子发票没有“销售方:(章)”栏次的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4.发票查验真伪需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查询人签字确认,其他链接的查询网站发票查验信息如有不准确、假票等不真实发票信息,由发票查询人自行负责。
特此通知,望周知。
齐齐哈尔医学院财务处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