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拓展数据应用广度和深度
2020年12月16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安韶君
资源税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绿色税制建设更进一步,资源税规范管理迈上了新的台阶。实施3个多月以来,各地按照税法授权,经省级人大批准,明确了具体的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研究制定了与资源税法实施相配套的征收管理措施。笔者所在的广东税务部门也进行了深入调研。
调研发现,部分增值税的商品名称与资源税税目尚未一一对应,难以从名称上判断是否为同一矿产品,不便于两个税种联动管理。另外,由于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核算纳税人申报资源税计税销售量的真实性、准确性难度较大,这是目前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难点所在。
针对以上难点,笔者建议从以下四方面完善资源税征收管理:
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发票商品名称。资源税法确定了164个应税资源税目,基本涵盖了目前我国所有资源种类,建议可参照资源税税目,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值税发票商品名称,将其与资源税税目一一对应,以便于增值税与资源税联动管理。
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部门储量数据。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持证矿山动用消耗资源储量数据,将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的矿产开采企业年开采量数据与纳税人申报资源税的销售量和库存量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筛查、核实年销售量和库存量明显低于开采量的疑点数据。
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测绘数据。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中临时开采应税资源,且自然资源部门没有相关消耗资源储量数据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测绘机构对开采区域进行测绘,从而核实纳税人申报的资源税销售量是否准确。例如,今年广东税务部门利用第三方机构测绘数据,完成对22条高铁隧道的开采砂石的测算,征收资源税1143万元。
与自然资源部门建立资源税复核机制。目前,环境保护税已通过立法,建立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复核的机制。资源税与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同样存在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问题,建议与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协作,建立纳税申报数据复核机制,进一步筑牢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防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