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1440000002021010812004228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章
内容:
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上有“销售方(章)”,这种情况是否必须要有电子发票章,如果没有的话是否是合法的发票?电子发票章怎么领取?
咨询人:
童丽
咨询时间:
2021-01-08 11:5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郁南县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1-08 15:00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需要说明的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加1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前,继续有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