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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常见问题(2)——我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的捐赠,哪些可以在年度汇算时全额扣除?

我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的捐赠,哪些可以在年度汇算时全额扣除?

发布时间:2021-02-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我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的捐赠,哪些可以在年度汇算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个人的下列捐赠支出可以在预扣预缴或者年度汇算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您需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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