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还补缴了个税,并被判刑
来源:陇上税语
日期:2021.4.13
2021年4月13日晚间,宁波微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了赛福特公司的虚开发票行为。赛福特指宁波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公司2017年收购吴建彬及张燕君持有的赛福特100%股权。
(1)公司自查发现赛福特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经过
2017 年 11 月,公司收购赛福特后开始对赛福特进行整合。为了降本增效,公司组织内部财务人员对成本进行持续的梳理,至 2018 年 11 月初,公司发现赛福特收购前存在个别异常的供应商,可能存在使用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增成本的情况。
2018 年 12 月,赛福特原实际控制人吴建彬因收购前虚开增值税发票事宜补缴了部分税款及滞纳金,随后,赛福特将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嫌违法的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
(2)赛福特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的具体情况
①赛福特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赛福特于 2010 年 9 月至 2017 年 6 月经营期间,在与宁波当地三家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 10%开票费的方式通过杨某、乐某取得上述三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229 份,共计金额 11,590,713.63 元,税额1,970,421.22 元,赛福特均已在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该等进项税额,导致其少缴增值税 1,970,421.22 元。
②税务机关处理情况
2020 年 3 月 30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甬税稽三处〔2020〕31 号),认定赛福特存在收用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并列支成本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赛福特需缴纳增值税1,970,421.22元、企业所得税456,614.86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7,929.47 元、教育费附加 59,112.65 元、地方教育附加 39,408.40 元、滞纳金 2,841,487.59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73,301.74 元。
2020 年 4 月 1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出具《执行事项告知单》,通知赛福特在 2020 年 4 月 16 日前到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所欠税款。目前,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已缴纳完毕。
③司法机关处理情况
2020 年 6 月 3 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0〕浙 0206 刑初 241 号),认定赛福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吴建彬系赛福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介绍他人虚开,乐某为他人虚开,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数额较大,判决承担相应刑事责任:1、判处赛福特罚金人民币 28 万元;2、判处吴建彬有期徒刑;3、判处杨某、乐某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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