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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项政策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项政策还会延续吗?

2021年04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项政策还会延续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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