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与取消税收优惠案例集
来源:陇上税语公众号 日期:2021.5.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面分享“陇上税语”及“税乎网”公众号发布的几个因环保处罚而补缴税款的惨痛案例,以及江门检察院的做法。
是时候该审视相关规定的合理性了!
案例一:《5万环保处罚要补税3655万!上市公司二审败诉,拟申请再审》
本案中上市公司孙公司因为2015年被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5万元,当地税务稽查部门于2020年告知因该孙公司不得享受财税(2015)78号通知所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且返还处罚后36个月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3655万元。企业无法改变税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无效,结果一审、二审均败诉。面对3655万元的税收利益,该孙公司拟申请再审。
案例二:《海峡环保子公司因不环保被罚5.7万,导致补税143万》
2014年因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当事企业被环境保护局处罚5.7万元,税务部门追补增值税及滞纳金共计143万元。
案例三:《因环保罚款3万补缴已退税款1400万、缴滞纳金200万和取消36个月的退税资格》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2017年因被环保部门处罚3万元,税务部门追缴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398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225万元。
2017年,新三板企业子公司因因生活污水(公共卫生间)渗漏,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2万元,退税款301万元全额退回并缴纳相应滞纳金。
案例五:《7000余万元的退税优惠可依法享受,这家老牌名企又活了》
位于江门新会区的明星纸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被处罚款3万余元。根据相关规定,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明星纸业作为当地的纳税大户,一旦取消该项优惠政策,将涉及7000余万元的纳税额。由于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处罚事项有4项,每项处罚均在1万元以下。江门市两级检察机关决定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后认为,该公司受到四次处罚虽列入同一处罚决定书,但各个处罚的认定事实、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并不相同,应皆为单次1万元以下的罚款,故明星纸业公司仍符合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新会区检察院紧急启动案件磋商程序,与该区税务局就企业是否可以继续享有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税务机关应否追缴已享受的税款优惠等问题充分交换意见,共商解决对策。最终,税务局接受新会区检察院提出的磋商意见,确认明星纸业公司具有享受税收优惠资格,不再追缴其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已经享受的3800余万元税款优惠,并依法退还2018年11月之后应继续享受的税收优惠3200余万元。
本文作者通过案例,提醒相关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在合规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不要忽视环保工作,应严格按规定开展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