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价设备进项抵扣
留言时间:2021-06-15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代加工企业,从外商免费获取相关加工设备,对于该类设备,我公司按照不作价设备办理了进口手续,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了进口增值税,并获取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烦请回复以下问题:1)我公司作为本交易中设备的收货方,未发生“购买”行为,未支付相关货款,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做进项税抵扣?请在回答的同时说明相关文件依据。2)如果可以抵扣,请说明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是否需要留存其他资料作为进项抵扣的支持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如取得上述进项凭证且无不得抵扣情形,可以进行抵扣。相关材料归档建议参考相关会计准则。若你司有其他特殊情况,可携带有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不作价设备进项抵扣
留言时间:2021-06-15
纳税人所属地
大连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代加工企业,从外商免费获取相关加工设备,对于该类设备,我公司按照不作价设备办理了进口手续,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了进口增值税,并获取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烦请回复以下问题:1)我公司作为本交易中设备的收货方,未发生“购买”行为,未支付相关货款,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做进项税抵扣?请在回答的同时说明相关文件依据。2)如果可以抵扣,请说明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是否需要留存其他资料作为进项抵扣的支持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7
答复内容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综上所述,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的,则可以正常抵扣。
2.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是否需要留存其他资料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如需确认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不作价设备进项抵扣
留言时间:2021-06-15
纳税人所属地
辽宁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代加工企业,从外商免费获取相关加工设备,对于该类设备,我公司按照不作价设备办理了进口手续,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了进口增值税,并获取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烦请回复以下问题:1)我公司作为本交易中设备的收货方,未发生“购买”行为,未支付相关货款,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做进项税抵扣?请在回答的同时说明相关文件依据。2)如果可以抵扣,请说明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是否需要留存其他资料作为进项抵扣的支持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不作价设备进项抵扣
留言时间:2021-06-1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代加工企业,从外商免费获取相关加工设备,对于该类设备,我公司按照不作价设备办理了进口手续,同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了进口增值税,并获取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烦请回复以下问题:1)我公司作为本交易中设备的收货方,未发生“购买”行为,未支付相关货款,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做进项税抵扣?请在回答的同时说明相关文件依据。2)如果可以抵扣,请说明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是否需要留存其他资料作为进项抵扣的支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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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