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0000002021070616530957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无产权地下车位
内容:
有偿转让无产权人防车位是否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转入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无产权停车位是否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无产权人防车位和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无产权停车位是否有区别?
咨询人:
李小姐
咨询时间:
2021-07-06 16:5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源县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09 11:55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您所咨询的问题根据以下文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第三十一条 “审核公共配套设施费时应当重点关注:(四)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是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予以扣除;有偿转让且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不计算收入,不予扣除相应成本、费用。不能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人防车位,其建筑面积按照人防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确定,其不予扣除的成本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在不含室内(外)装修费用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计算”。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衷心感谢您对广东税务12366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