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和防暑降温费不是一回事,税务处理您知道吗?
昆山税务 6月29日
眼前进入了炎炎夏日,对于广大劳动者,特别是一些户外作业劳动者,一些单位会给员工发放“高温津贴”或者“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看着好像是同一个意思,但在税务处理上却有所不同,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有什么区别
高温津贴:指企业单位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给予在高温天气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津贴。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35℃ 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 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防暑降温费:指企业为夏季在岗的员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不同于高温津贴针对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防暑降温费针对所有夏季在岗的员工,对工作环境是否高温无特别要求,属于职工福利。
02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因此,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高温津贴本来就已纳入工资总额,也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03、企业所得税
1. 高温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已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防暑降温费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