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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税务局:员工通过职称考试,报销职工教育经费,取得《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抬头为个人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72211545804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员工通过职称考试,报销职工教育经费,取得《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抬头为个人

内容:

员工通过职称考试,报销职工教育经费,取得《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的交款人为员工个人,是否可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

咨询人:

张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7-22 11:5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7-26 09:03

回复内容:

惠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相关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请您对照以上文件,核定企业的实际情况。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如仍有疑问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惠东县税务局平山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0752-8921199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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