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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税务局: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

受理号:

1440000002021080510544648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

内容:

我司在2020.5-2021.6期间作为筹建期,为小规模纳税人,收了很多增值税专票。在2021.7月我司申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直没有生产销售,生产许可证在办理中。请问,我筹建期收到的专票能抵扣,具体要怎样办理?

咨询人:

陈钢华

咨询时间:

2021-08-05 10:54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8-06 17:15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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