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2030709293749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公司出售砂质弃土,是否缴纳资源税?
内容:
公司出售砂质弃土。砂质弃土,即我司在建设过程中,爆破出来的含砂率较高的弃土,可以用于直接出售,客户购后可经过洗选获得砂。请问,我司直接出售砂质弃土(已签订购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如需要,可否告知税目、税率、从价征收还是从量征收?
咨询人:
陈靖
咨询时间:
2022-03-07 09:2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封开县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3-08 17:03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办[2016]67号)的有关规定,对砂石(包括河沙、海沙和其他建筑用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税率为1.5元/立方米。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