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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县税务局:公司出售砂质弃土,是否缴纳资源税?

受理号:

2440000002022030709293749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公司出售砂质弃土,是否缴纳资源税?

内容:

公司出售砂质弃土。砂质弃土,即我司在建设过程中,爆破出来的含砂率较高的弃土,可以用于直接出售,客户购后可经过洗选获得砂。请问,我司直接出售砂质弃土(已签订购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如需要,可否告知税目、税率、从价征收还是从量征收?

咨询人:

陈靖

咨询时间:

2022-03-07 09:2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封开县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03-08 17:03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办[2016]67号)的有关规定,对砂石(包括河沙、海沙和其他建筑用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资源税,税率为1.5元/立方米。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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