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报送资料再精简 提醒服务可定制
2022年06月10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黄佳莉
报送出口(退)免税资料,是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必要操作。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明确自6月1日起,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这一举措有助于出口企业更好地享受出口退(免)税优惠,进一步减负降本。同时,在报送资料和享受提醒服务时,出口企业仍需关注一些细节。
报送资料精简
当前,税务部门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深化税收大数据应用。顺应税务信息系统发展,9号公告精简、优化了3个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的报送资料:一是在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环节,取消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和复印件;二是在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环节,将原需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原件调整为合同复印件;三是在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环节,取消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同时,9号公告还取消了4个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开具申请所需的报送资料:一是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申请环节,取消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二是在《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申请环节,取消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三是在《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申请环节,取消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四是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申请环节,取消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仍需留存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资料出口企业无需报送,但仍需留存备查。一些无需报送但比较关键的资料未留存,很可能在后续的检查环节出现问题——出口企业可能会因不满足适用对应优惠的形式要件,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举例来说,6月1日后,A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按规定办理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根据9号公告,由于在证明开具申请环节,取消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A企业经办人员在资料归集时,如未对这份《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涉及的资料原件进行留存备查,A企业将会违反《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情形,可能导致其来料加工业务无法享受免税政策。情节严重的,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提醒信息仅作参考
6月1日后,出口企业可以使用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信息系统的订阅功能,自行“定制”需要接受的具体提醒服务内容,包括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提醒服务内容仅是帮助企业了解出口退(免)税有关情况的参考信息,不作为出口退(免)税办理依据。出口企业收到提醒服务内容后,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例如,在“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方面,假设2022年6月20日,B机械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收到出口退(免)税提醒,提示企业尚有1份所属年度为2021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未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收到提示后,财务人员迅速核实,与B公司外贸部门沟通后发现,公司2020年出口的一台定制切割机因故障返修后,于2021年复出口后产生了新的出口报关数据。B公司此次收到的提醒,仅是税务机关给予的提示,由于原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了出口退(免)税申报,B公司财务人员不需再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