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 603366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
日期:2022.6.17 来源:巨潮资讯网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2-029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终结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为本案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2,025,341.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已在 2020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针对本案件合计计提预计负债 22,000,000.64元,本案件的执行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诉讼基本情况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1 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顺德高新区管委会”)起诉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日出东方”)未完全按《项目建设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因广东日出东方 2019 年的纳税额等未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要求,应按协议书约定向顺德高新区管委会支付违约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件作出案号为(2020)粤 0606 民初2047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广东日出东方应向顺德高新区管委会返还建设履约金 8,259,503.2 元;广东日出东方应向原告顺德高新区管委会支付违约金 13,765,838 元;本案受理费 151,926.7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
共 156,926.71 元,由广东日出东方负担。”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广东日出东方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件作出(2021)粤 06 民终 18436 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51,926.71 元,由广东日出东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披露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二、案件执行情况
根据诉讼判决结果,广东日出东方已于近日向顺德高新区管委会返还建设履约金 8,259,503.2 元、支付违约金 13,765,838 元,合计 22,025,341.2 元;并另行支付了一审诉讼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156,926.71 元。至此,该诉讼案件判决已执行终结。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已在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针对本案件合计计提预计负债 22,000,000.64 元,本案件的执行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税乎网链接:日出东方 603366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日期:2021.8.21 来源:巨潮资讯网
股票代码:603366 股票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1-038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2,025,341.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为一审民事判决结果,诉讼事项尚未二审终审判决,案件结果尚存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1 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的公告》(临:2020-066),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告”)起诉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日出东方”或“被告”)未完全按《项目建设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内容指:原被告双方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就佛山市顺德区西部生态产业启动区 D-13-1 地块,宗地面积为 68,829.19 平方米的项目签订了 “协议书”,协议书对土地的使用要求、建设履约金退还的标准以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鉴于广东空气能建设项目未完全竣工,容积率、实缴注册资本以及纳税额均低于协议书的约定,不符合第二期、第三期建设履约金退还的条件。同时因广东日出东方 2019 年的纳税额未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要求,应按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粤 0606 民初2047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建设履约金 8,259,503.2 元(10,324,379 元×80%);
2.被告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支付违约金 13,765,838 元( 68,829.19 平方米×200 元/平方米);
3. 上述第一、二项义务,被告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本案受理费 151,926.7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两项合共 156,926.71元,由被告广东日出东方空气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为一审民事判决结果,诉讼事项尚未二审终审判决,案件结果尚存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事项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