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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新中国印花税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印花税制度的发展

来源:中国税务网 2022年06月27日

来源:《中国税务》2022年第6期

作者:段志清 刘 佐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和使用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收,起源于荷兰,是中国近代效仿外国税制引进的第一个税种。旧中国的印花税从清朝光绪十五年(1889年)开始筹办,先后两次制定印花税法规并发行印花税票,但直至宣统元年(1909年),只有直隶、山西、安徽、江西、湖北和湖南等少数省份开始施行。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12年公布了《印花税法》,随后逐步推行到各地;南京国民政府先后两次制定相关法规,其中,1934年颁布的《印花税法》经过多次修正,至今仍在中国台湾地区施行。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些革命根据地(老解放区)已陆续建立了人民政权和区域性的税收制度,其中包括印花税制度。在新解放区,为了保证社会、经济和税收的稳定,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除取消旧政府征收的苛捐杂税外,可暂时沿用旧政府制定的税制,然后逐步整理。

新中国成立后,继续征收印花税,并迅速统一税制,先后于1950年、1988年和2021年制定印花税法规,印花税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逐渐步入正轨的过程。

1950年:政务院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其中税政统一必不可少。1949年11月底至12月初,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简称“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拟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草案)》和有关税法的草案。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附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暂定14个税种为中央和地方税,其中包括印花税。

同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各地有关印花税的单行办法一律废止,实现了新中国印花税制度的统一。

根据上述暂行条例,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应税凭证的书立人、领受人和使用人;征税对象为在中国境内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和使用的凭证,包括发货票、记载资本之账簿、债券、借贷抵押契据、保险契据、股票及投资契约等25个税目;计税依据为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和应纳税凭证件数,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均分为四档,前者从0.1‰到3‰不等,后者从200元到5000元不等(1955 年3月新人民币即第二套人民币发行前,各项税收法规中所列人民币均为旧人民币即第一套人民币,新人民币与旧人民币的兑换比率为1∶10000);税款可以粘贴印花税票方式缴纳,也可按期汇缴。农村土地改革后所发的土地证,已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和抄本(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催索欠款和核对数目的抄单,车辆、船舶、飞机的客票和行李票,可以免税。

1949年发行的面值100元的旗球图印花税票

这一时期印花税票的管理较为特殊:除继续使用各解放区自制的印花税票和改制的印花税票外,1949年1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直辖的华北地区率先使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印有“1949”及国旗和地球图案(简称“旗球图”)、总共11种面值(金额从1元至2000元不等)的印花税票,随后各大区陆续开始使用这种旗球图印花税票。

1952年发行的面值5万元的鸽球图印花税票(西南)

1952年6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告,由该局统一颁发1952年版印花税票铜模印版,由各大区税务局自当年7月1日起印制和发行。这套印花税票以拖拉机、压路机、发电机、和平鸽和地球4种图案为主图(其中和平鸽和地球图简称鸽球图);12种面值,金额从10元至5万元不等。

1958年,为了适应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的政治、经济形势,新中国实施了税制建立后的第一次大规模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工商税收制度,试行工商统一税。

同年9月11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9月13日由国务院公布,即日起施行。该条例(草案)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简并为工商统一税,同时废止《印花税暂行条例》。

据税务部门统计,1950年,全国印花税收入为1.1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2%。1957年,全国印花税收入增至1.6亿元,比1950年增长约45.5%;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却下降到1%,比1950年降低了1.2个百分点。

1988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中国的税制改革随之启动,逐步推进,其中包括恢复印花税制度。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自当年10 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14个类别;计税依据为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和应纳税凭证件数,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前者分为0.05‰、0.3‰、0.5‰和1‰四档,后者按件贴花5元;税款可以粘贴印花税票的方式缴纳,也可以缴款书替代贴花。印花税票面值分为9种,金额从1角至100元不等。已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和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和学校所立的书据,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可以免税。

据税务部门统计,1989年,全国印花税收入为12.6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0.5%。1994年,全国印花税收入增至61.8亿元,比1989年增加了约3.9 倍,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上升到1.2%,比1989年提高了0.7个百分点。

1988年发行的面值10元的四化建设图印花税票

这一时期中国印花税票的设计和发行也很有特色。1988年至1989年,国家税务局发行了恢复印花税制度以后的第一套印花税票。2001年,为了适应税收事业的发展和满足印花税票收藏爱好者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印花税票图案定期改版。新版印花税票仍为9枚,面值不变,2001年、2003年和2005年各发行1 套;2006年至2021年期间,除2009年发行2套外,每年发行1套。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深化税制等方面取得了很多重要进展,其中包括印花税的立法和改革。

2018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201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2021年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此项税法草案并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印花税由此成为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实体法的第十二个税种,税收法治进程又迈出坚实的一步。

2021年发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税收事业发展之红色税收开天地图印花税票,面值1角

根据该法,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纳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4个税目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股权转让书据等15个子目;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从事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外书立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应纳税凭证所列、记载的金额和证券交易成交金额;税率分为0.05‰、0.25‰、0.3‰、0.5‰和1‰五档;税款分别采用粘贴印花税票和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据财政部统计,2021年,全国印花税收入为4076亿元,比1994年增长约65 倍,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4%,比1994年提高了1.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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