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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渔业企业:织密税务风险“防控网”

渔业企业:织密税务风险“防控网”

2022年07月08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马圆 陈嘉炜 黄滢 本报记者 伍美红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广东全省渔业经济总产值达到4500亿元以上,水产品总产量保持在900万吨以上,水产品加工率达到30%以上,水产核心种源自给率达到80%以上等目标。作为渔业大省和水产大省,广东省渔业企业数量众多。近期,广东省税务部门结合行业经营特点,对渔业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辅导,帮助企业织密税务风险“防控网”。

■ “公司+农户”可享税收优惠

◎典型事例◎

广东大麟洋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于2013年在珠海市成立,经营业务广泛,包括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与销售、水产种苗生产、海洋牧场、休闲渔业等。为带动周边渔区发展,公司计划将经营模式转变为“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推进养殖主业和上下游产业链深度融合。

◎税务处理提示◎

最近几年,“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在种植、畜牧、水产等多个行业被广泛应用。对于这种经营模式,我国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值得相关企业重视。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税务局税政股业务骨干冼伟鹏介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冼伟鹏分析,如果公司与渔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渔户提供养殖需要的鱼苗、饲料、鱼药等(所有权或产权仍属于公司),渔户将鱼苗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这种就属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以享受海水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果公司从渔户手中购买鱼苗,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产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那么,公司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的相关规定,对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视为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企业是从渔户手中购买水产品后直接销售的,那么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上述减免所得税优惠。

除了企业所得税,直接从事渔业养殖的企业还可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税政股副股长胡文晨告诉记者,企业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胡文晨提示,自产自销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销售外购的农产品,以及对外购农产品加工后再行销售的产品,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财务人员在核算时,要注意对免税农产品和不免税农产品分开进行核算。

■ 区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典型事例◎

汕头市濠江区连江濒海,有良好的渔业发展基础。汕头市冠海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是当地最早从事水产养殖和加工出口的龙头企业之一,该公司的系列水产预制菜,已经出口多国。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品多样性,该公司规划在未来增加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业务,目前正对相关涉税业务进行斟酌考量。

◎税务处理提示◎

据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税源管理股工作人员林一麟介绍,对外加工贸易中,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是两种比较常见的经营方式。来料加工,指由境外企业提供进口原材料,经营企业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从业务实质上看,来料加工是一种委托加工的业务,加工企业不负责盈亏,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企业承担;而进料加工是一种购买和自主销售的业务,加工企业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一般来讲,来料加工中,进口和出口的对象是同一客户,而进料加工中,进口原材料和出口产成品的客户则不同。

林一麟告诉记者,无论是进料加工还是来料加工,原材料进口时,海关部门遵循保税制度进行管理,暂不征收增值税,加工成品在出口环节同时免税。但是,如果进口的料件或者产品经批准转为内销,那么无论是进料加工还是来料加工,都应缴纳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

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税源管理股副股长黄文斌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政策规定,对于生产型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业务中的国内采购料件予以退税。因此,企业需严格区分出口商品中,进口料件与国内采购料件的构成。

林一麟表示,渔业企业多元化发展,是增强企业综合实力、提升市场竞争力的一条新路径。建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客户实际情况,对方是否承担自主销售所带来的经营收益及风险等问题,选择适合的业务模式。

■ 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典型事例◎

江门台山市的鳗鱼养殖户以散户和合作社为主,全产业链产值约65亿元,鳗鱼养殖产量约占全国总产量的75%,活鳗出口量约占全国出口量的80%。一直以来,行业内的养殖户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鳗鱼养殖不用缴税”的认识误区,未及时办理相关的证照经营,销售产品无法自行开具发票,制约了自身发展。

◎税务处理提示◎

台山市税务局税政股股长伍小志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领用、开具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并向收款人逐笔开具发票。

伍小志说,目前,由于大部分的鳗鱼养殖户仍以个体形式开展经营,并未办理税务登记,购进鱼苗、饲料等未取得发票,销售产品不自行开票,由收购企业开具收购发票,容易出现人为操控开票数量和价格的情况,存在多开、虚开发票,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风险。

台山市税务局副局长林建荣提醒,渔业养殖户应依法依规办理税务登记,规范日常税务管理,合规开具发票,以防范涉税风险,促进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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