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陇上税语 2022-08-16 07:58 发表于甘肃
近日,济宁矿业集团海纳科技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了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本次发行对象为济宁市惠达财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票面金额为每股人民币 100.00 元,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发行对象同意以现金方式认购的股票数量为 10 万股,认购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本次优先股发行为浮动股息率,按照本次发行优先股应被全部或部分回售或赎回上一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确定。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存续期限为 3 年,自本次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份初始登记之日起算。
(五)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作为金融负债核算,主要原因如下:
本次优先股期限本次存续期限为3年,自本次优先股初始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发行人和发行对象对赎回及回售条款有明确的约定。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发行预案相关条款及《优先股认购协议》的规定,公司不能无条件的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该合同义务,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同时,该发行预案并未赋予优先股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且该优先股持有方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与公司在存续期内公允价值变动并无直接联系。因此,该金融负债不满足会计准则关于“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的相关条件。
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将发行的优先股作为金融负债核算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股息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及其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名共和国主席令十三号)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发放的股息不在税前列支。如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公司将根据主管税务部门的具体要求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后续相关的税务处理。
(七)投资者与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交易、股息发放、回购、转换等相关的税费、征收依据及缴纳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免税收入包括:(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以购买股票的形式直接向其他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而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财丰投资作为我国居民企业,其投资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 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0.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因此,如果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投资者按照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0.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优先股的回购与优先股转让适用的税费、征收依据及缴纳方式相同。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具体要求,确定本次优先股相关税费、征收依据及缴纳方式。
主办券商认为,投资者与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转让、股息发放、回购等相关的税费、征收依据及缴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