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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015年消费税类热点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2015年消费税类热点问题

1.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市的企业,消费税在总机构统一申报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发布)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涂料是否征收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一条规定,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3.现行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规定: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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