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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015年营改增

09-29 我要评论

2015年营改增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管理

1.我企业为营改增企业,达到了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属于应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范围,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会有何种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营改增—税收优惠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免税备案之后,如果去税务机关声明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的,那么不得申请的期限从何记起,例如1月15日宣布放弃免税,应从整月起计还是从1月15日起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因此,纳税人在申请自愿放弃增值税免税优惠的起始时间起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且整月起计。

2.企业在境外给境外企业提供仓储服务的免税政策,是否有要求仓储地点必须本为公司所有?

答:关于纳税人提供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文件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二条第(三)项。

  因此,纳税人在境外提供的仓储服务,无论仓储地点是否为本公司所有,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服务收取的代理费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税率和征收率

1.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哪些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三)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四)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八条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营改增前购入的有形动产对外出租如何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可就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后,企业缴纳单位固定电话的电话费取得的发票税率应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第二条规定:“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

  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因此,企业缴纳的固定电话的电话费取得的发票税率为11%。


营改增—应纳税额

1.纳税人营改增后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被认定成为的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款的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之前形成留抵税额,可以用于“营改增”后抵扣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租入货车用于交通运输,取得的有形动产租赁的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交通运输业11%的销项税额?

答:可以,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及第十八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小规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能享受差额扣除吗?直接支付费用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放弃免税的情况下,是否能就全部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享受差额征税规定。

  根据《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销售额中扣除的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不得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与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接受对方提供的应税服务,业务也在此时实际发生,但是企业付款和取得发票,均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请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可抵扣凭证吗?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十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及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因此,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时接受的应税服务,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6.企业收到2014年开具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是否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不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的凭证,企业收到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定额征收

1.北京市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改增后有无定额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560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不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准确记录核算应税服务销售额的运营业务纳税人,依照每车每月7000元核定应税服务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征税范围

1.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第二条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道路救援拖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部分政策及管理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纳税人提供汽车道路救援服务,主要是拖车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纳税人发生上述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情形,应缴纳增值税。

4.境外单位为境内企业提供一项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为境外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因此,此项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营改增—纳税申报

1.营改增后的现代服务业和有形动产租赁,是否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栏次2应税劳务销售额中单独反映?

答:不需要在该栏次单独反映,该栏次填写的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和有形动产租赁在主表中没有单独的栏次体现,只加总体现在第一行。



营改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必须填写收货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否则票据无法开具。当收货人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消费者或其他单位、组织时,该栏应如何填写?

答:如果收货人是消费者,则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其身份证号码;如果收货人是不需办税务登记的单位或组织,则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其组织机构代码,不足15位的以“0”补齐。

2.企业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开具次月发现开票有误,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三条规定,货运专票开具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因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直接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开具红字货运专票时应将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

  1.实际受票方拒收或者承运人尚未将货运专票交付实际受票方。

  2.发票联次齐全,实际受票方未认证发票。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流程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并将《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编号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不需打印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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