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车辆购置税类热点问题
1.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在车辆购置税方面有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税务机关办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免税手续文件依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目录》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税手续。
(一)标注免税标识。
(1)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中增加‘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
(2)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给国家税务总局。
(二)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传送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办理免税手续。
3.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2015年2月起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5. 一月份买的新车,二月份缴纳车辆购置税,是按二月一日后的新政策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三十条规定,该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因此,纳税人2015年2月1日后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依照新政策执行。
6.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7.2015年2月起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8.2015年10月起是不是对1.6升以下排量的小轿车有减免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9.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购置日期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第三条规定,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10.2015年10月起是不是对1.6升以下排量的小轿车有减免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11.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购置日期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第三条规定,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12.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或车架发生更换的,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24号)规定,《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七条规定,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13.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手续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4.2015年2月起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相关问题问答
1.可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乘用车购置日期如何确定?
答: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购置的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一)减征政策的执行时间是指车辆的购置日期,而并非纳税申报日期。
(二)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2.可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乘用车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3.购置符合减征政策的车辆,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是否可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的规定:“四、购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车辆,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因此,购置符合减征政策的车辆,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4.国家出台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后,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是否有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的规定:“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执行。”
即按目前相关规定办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