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城市建设维护税及附加热点问题
1.采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代征方式征收一税两费的企业如何申报?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期限通过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申报一税两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一并填报此表相关项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使用市地税局《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缴纳或解缴一税两费;或采用实时缴款方式缴纳或解缴一税两费。
如遇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发生故障造成无法代征一税两费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市地税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市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代征“一税两费”申报表常见问题
2. 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代征一税两费申报表默认填写数据为“零”,是否需要更改?“减免性质代码”应如何填报?
答:不需要,月销售额3万以下的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后,填写税(费)申报表时,在“减免性质代码”列勾选“无”,“减免额”列填写0,保存做零申报即可。
3. 纳税人来电反映本月仅涉及增值税(或消费税)应纳税款,填写代征一税两费申报表时提示“填写错误”或“校验不通过”,如何处理?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两个行次对应的税率(征收率)必须填写一致,均应勾选本企业适用的城建税税率。
4. 纳税人当月增值税税额在3万以下,已在国税系统中填报减免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金额,是否还需要在地税申报系统中填报《减免税申报表》?
答:网上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月销售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在国税网报系统完成申报操作,同时形成一税两费的减免申报信息且传送至地税。因此,不需要纳税人在地税申报系统再次填报《减免税申报表》。
5. 国税申报系统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纳税人签章栏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签章”栏填写企业法人或者办税人员姓名。
6. 纳税人在北京国税申报系统中已经成功提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但是没有自动跳转到北京地税缴税界面,未及时缴款,应如何操作?
答:纳税人可以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点击“纳税申报”,进入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选择“网上纳税服务”--“国税代征附加税”模块,查询到申报信息,重新打印缴款凭证,完成相关缴款事宜。
关于“一税两费”申报、缴费等详细信息请您登陆北京地税官网(http://www.tax861.gov.cn/)首页左侧飘窗第四项查看“委托国税代征一税两费辅导手册”。
7.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本月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只有2万元,是否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的减免?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8.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营业务缴纳增值税。本月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只有2万元,是否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的减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