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部门规章 对办案期限作特别规定
2021年02月0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5 作者:毕竞
行政处罚办案时间的长短,除与行政效率有关外,也与调查取证的难易程度有关。对于税务处罚案件来说,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符合条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稽查案件,如打虚打骗案件,需要大量复杂的调查取证,甚至需要公安、海关等部门联合办案,期限可长达数年。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对处罚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客观上将对取证较为困难的税务稽查办案带来较大影响。
税务稽查处罚办案期限的规定
长期以来,对于办理税务稽查处罚案件的期限并没有刚性约束。税收征管法并未对税务稽查的办案期限作出规定。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稽查工作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阶段。对于涉及行政处罚的稽查案件而言,办案期限主要体现在检查、审理两个阶段,部分案件可能还涉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虽然规定了检查期限(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和审理期限(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也规定了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检查、审理期限,但是并未规定延长的期限及次数。如此一来,稽查办案期限没有很强的刚性约束,造成部分税务稽查行政处罚案件久拖不决,对被查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新行政处罚法对办案期限的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该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无论案件多么疑难复杂,都必须在九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超过九十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将属于程序违法。
尽快对稽查办案期限作出特别规定
面对这一办案期限新规定,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稽查处罚案件,必须提升调查取证和审理的效率,严格限时办案。另外应制定部门规章,对疑难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对于办案期限同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适用本条规定。通常,办理疑难复杂的税务稽查案件,很难在九十日的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新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前也即2021年7月15日之前,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或者针对行政处罚程序专门制定部门规章,增加部门规章对于办案期限的特别规定。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