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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融合“三项制度”,为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供法律支撑

融合“三项制度”,为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供法律支撑

2021年02月0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5        作者:王海燕

本次行政处罚法修订的重要变化之一,是纳入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内容。新处罚法将“三项制度”的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为税务机关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也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行政执法公示方面

事前公示内容更具针对性。新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事中出示证件的要求更加细化。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事后公示信息及撤回时限更加明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三项制度”配套文件规定,处罚事项需公开一般程序的处罚结果,且原则上都要公开,而如何把握本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标准,还有待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另外,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目前,“三项制度”相关文件仅要求“及时”撤下,未规定具体时限,现本条明确为“三日”,各级税务机关应特别关注这一时限,防止超期。

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

增加执法全过程留痕要求。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按照税务总局“三项制度”配套文件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应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方式做好税务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工作。

增加证据类型及取证要求。该法第四十六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新增了证据方面的内容,除证据类型外还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取证过程中,应以“三项制度”具体要求作为行为依据,注重将各项记录作为证据归档保存,并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

新处罚法将法制审核范围同步于“三项制度”的规定。2017年修正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增加了法制审核的内容: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本次修订缩小了法制审核的范围,将审核限定于重大执法决定,主要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三项制度”法制审核的要求,强化流程控制,提高审核效能,保障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下转B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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