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以博尔汽摩配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税二稽罚[2019]60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瑞安市以博尔汽摩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黄建造
执法部门: 【瑞安市】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9-08-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6年5月向个人小高(具体名字不清楚)购买123吨圆钢,小高联系货车将圆钢送到你公司,用现金27万多元支付货款。后来你公司向小高催要发票,小高表明他没有发票,如果要发票必须再支付货款7%的开票费。于是你公司用现金支付小高2万多元的开票费取得杭州特耀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300152130,发票号码:00443645-00443647,票面金额合计256440.89元,票面税额合计43594.95元。进项税额43594.95元分别于所属期2016年5月、2016年6月申报抵扣29152.68元、14442.27元,造成少缴增值税43594.95元,构成偷税。发票票面金额256440.89元已计入2016年度成本,在汇算清缴期未作纳税调整。你公司向我局提交2016年度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要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按9%应税所得率核定你公司201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21116.72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0279.18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7412.0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2867.10元,构成偷税。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税务稽查签证。你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签证意见:以上情况属实,无异议。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造及财务人员询问笔录。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3份。
4、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账簿凭证资料,以及纳税申报等资料。
5、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
1、处以已抵扣增值税43594.95元60%的罚款,计26156.97元。
2、处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2867.10元60%的罚款,计37720.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