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正确理解综合所得的“收入”
日期:2019.12.22
来源:税乎网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在本文中提及的“收入”是什么含义呢?
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未减除20%费用和附加税费前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为“收入”。
2、稿酬所得:以未减除20%的费用、30%的减计和附加税费前的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为“收入”。
但工资薪金所得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理解税前工资薪金就为“收入”。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有九类工资薪金所得因不并入综合所得,不用统计在上述”收入“中(如果并入,需要加入收入中)。详细见《会变脸的工资薪金》一文。
针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为未减除20%费用、25%展示成本和附加税费前的不含增值税金额为“收入”。
总之,“收入”为下表中第1行“收入合计”数据。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项目 | 行次 | 金额 |
一、收入合计(1=2+3+4+5) | 1 | |
(一)工资、薪金所得 | 2 | 税前收入,不含不并入综合所得的九类工资薪金所得 |
(二)劳务报酬所得 | 3 | 不含增值税收入,不能减除20%费用、附加税费。如果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不能减除展示成本 |
(三)稿酬所得 | 4 | 不含增值税收入,不能减除20%费用、附加税费和30%减计扣除 |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5 | 不含增值税收入,不能减除20%费用、附加税费 |
二、费用合计 | 6 |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20% |
三、免税收入合计 | 7 | 稿酬所得减计的30%、展业成本25%(政策未明确) |
四、减除费用 | 8 | 60000 |
五、专项扣除合计(9=10+11+12+13) | 9 | |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 10 | |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 | 11 | |
(三)失业保险费 | 12 | |
(四)住房公积金 | 13 | |
六、专项附加扣除合计(14=15+16+17+18+19+20) | 14 | |
(一)子女教育 | 15 | |
(二)继续教育 | 16 | |
(三)大病医疗 | 17 | |
(四)住房贷款利息 | 18 | |
(五)住房租金 | 19 | |
(六)赡养老人 | 20 | |
七、其他扣除合计(21=22+23+24+25+26) | 21 | |
(一)年金 | 22 | |
(二)商业健康保险 | 23 | |
(三)税延养老保险 | 24 | |
(四)允许扣除的税费 | 25 |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政策不明确) |
(五)其他 | 26 | |
八、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 27 | |
九、应纳税所得额(28=1-6-7-8-9-14-21-27) | 28 | |
十、税率(%) | 29 | |
十一、速算扣除数 | 30 | |
十二、应纳税额(31=28×29-30) | 31 | |
十三、减免税额 | 32 | |
十四、已缴税额 | 33 | |
十五、应补/退税额(34=31-32-33) |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