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普惠减税降费问答汇编332问
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各省市税局
日期:2019.2.10
税务总局:
1、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小规模纳税人以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内的所有应税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10万元免税标准。如果合并计算的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则上述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均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如果合并计算的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征免增值税。
为简化表述,4号公告第一条就将免税标准统一表述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需要说明的是,4号公告所有条款所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不仅包括按月纳税不超过10万元,同时也包括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元。
2、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
我们在4号公告的政策解读中进行了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和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存在差异。因此,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4号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同时,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也明确了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3、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的问题
201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登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将免税标准从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可能会有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享受免税政策的诉求。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4号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年度内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这里需要强调几个问题:
第一,2019年可选择转登记的纳税人,涵盖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二,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即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
第三,2019年度转登记的条件,除了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第四,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五,纳税人在2019年内只能选择转登记1次;第六,如果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那么该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退(免)税相关事项。具体事宜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执行。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该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应当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关于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考虑到免税标准提高后,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为避免预缴税款后纳税人因享受免税而形成多缴税款,4号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4号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有纳税人咨询,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假如2019年1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2月和3月无应税收入,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由于1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取得的20万元,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月纳税,1月份销售额已超过10万元,因此,应就20万元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5、关于增值税申报表填写口径调整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应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可以扣除的差额部分填写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中。
6、增值税申报的有关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的过程中,申报系统将增加一些申报提示信息,帮助纳税人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以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在申报时申报系统会提示纳税人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并根据纳税人录入的数据,帮助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7、关于免税标准提高后新享受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的问题
有纳税人咨询,免税标准提高后新享受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为了便利享受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在4号公告中明确了当前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提高后,依然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在前期已经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同样可以继续使用税控设备开具专用发票。
免税标准提高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免税标准调整前,已经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当然,纳税人也可以自愿退出,在缴销专用发票、取消相关票种核定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种情况是,尚未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和新成立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种情况是,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作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8、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内容
此次政策调整的变化之一是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不同区间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优惠幅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以下简称“减半再减半”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能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9、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此次政策调整的另一变化是大幅放宽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除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以外,还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为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统一提高为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统一提高为300人,且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
10、关于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照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不再采取此前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的方式。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应当每个季度判断一次其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按截至本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11、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申报期限问题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于此次优惠调整标准放宽,有些按月预缴的企业可能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考虑到在事前无法准确预知哪些企业是小型微利企业,因此,待到一个季度结束后,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可以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时,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负担,这些企业自下一个预缴申报期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此外,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预缴期限,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不再调整。
12、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问题
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将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税收减免不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方式实现,而是通过直接调减定额的方式实现。但是,这些企业应在纳税申报表中根据税务机关核定时的情况,正确选择填报“小型微利企业”项目。
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因此,所有企业均需要准确填写该部分内容。对于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度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按月度预缴的,仅在申报预缴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
“按季度填报信息”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项目,是对企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结果的展示。除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外,其他企业需要根据本期及以前各期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项目的填报情况,结合本期纳税人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和“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填报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3、关于便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在税收政策上为小型微利企业减负的同时,税务机关也在想方设法从程序和操作上为企业减负。目前,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可以支持“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功能,各地的电子税务局也将同步完成相关功能的配置与升级。“自动识别”是指系统将根据企业相关指标的填报情况,自动识别出小型微利企业;“自动计算”是指系统将根据一定的计算规则自动计算小型微利企业的减免税金额;“自动成表”是指系统将根据企业的填报、识别、计算情况自动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
15、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此次政策调整将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
此项税收政策享受优惠的时点是投资满2年的当年及以后年度,因此会产生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的时间不一致的问题。调整后的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现行政策写入了衔接性条款,明确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16、新老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有纳税人咨询,新老优惠如何叠加享受。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征优惠。目前,各税种已有一些优惠政策,有的是全额减免,有的是按比例或定额减免。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本次减征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的基础上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征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下面举例说明:
例1: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政策是减按4%税率征收,如某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例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原可享受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减免,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某纳税人2019年1月应纳增值税7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5元、教育费附加225元,地方教育附加150元,如果原优惠和本次普惠性优惠叠加享受,且纳税人所在省按50%比例减征,则先享受定额减免优惠,可按限额扣减增值税75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0元,限额8000元使用完之后,纳税人还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400元,这个400元可以再减半,纳税人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200元。
17、简化纳税申报
此次实施的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减征优惠政策涉及6个税和2个费,涉及税费种类很多,是普惠性的。由于涉及税费种类多,有的纳税人担心办理流程复杂,不能完全享受各项优惠。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有关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税务部门将优化完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通过系统后台,将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认定信息与相关地方税费申报信息进行关联,自动判别企业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并进行申报提示。对于数据关联显示纳税人登记类型不是“一般纳税人”的,系统默认纳税人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征优惠。对于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的,系统作出提示,纳税人可修改有关选项,按不减征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
18、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政策重点聚焦在哪些方面,在当前形势下有何重要意义?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在新年贺词中明确提出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的要求。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这是今年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大力度减税的重要体现。总体上看,此次推出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重点聚焦在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普惠性实质性降税。在小微企业减税政策中,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小微企业标准高值衔接。这次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税,惠及1798万家企业,占全国纳税企业总数的95%以上,其中98%是民营企业,也就是说,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主体都能够从这个政策受惠。
二是实打实、硬碰硬,增强企业获得感。将现行小微企业优惠税种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8个税种和2项附加。同时,在降低小微企业实际税负的同时,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小微企业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降至5%和10%,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0万的企业税负降低50%以上。小微企业四项政策均可追溯享受,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是切实可行、简明易行。在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通过扩范围、加力度,直接降低实际税负,增强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确定性和便捷度,减少税收遵从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标准, 直接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也是直接提高标准、放宽范围。同时,兼顾地方财力差异,采取了允许地方可在50%幅度内减征6项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的措施。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外部环境复杂严峻,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有利于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下一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紧按程序推出增值税改革等其他减税降费措施,增强社会获得感,推动形成积极稳定的社会预期。
19、为什么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
答: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力度,逐步将其免税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3万元。本次进一步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受益面大幅扩大,且税收优惠方式简明易行好操作,将明显增强企业获得感,更大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的关键性作用。
20、与此前相比,这次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何变化?
答:第一,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覆盖面。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
第二,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此次调整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举例说明,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之内,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75万元),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20%+200*50%*20%=25万元),所得税负担大幅减轻。
21、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是什么?此次政策有什么调整?
答: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调整前,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要条件包括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等。此次调整将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标准保持一致,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
22、此次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答: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税总:
23、央广经济之声: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特别是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较多困难,全社会对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呼声很高。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我想请蔡自力司长介绍一下,这轮减税政策出台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蔡自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在以前年度推出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基础上,去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和更明显降费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年贺词中更是强调“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让企业轻装上阵”。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新推出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这是2019年减税降费的“先手棋”,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形成积极的社会预期,促进“六稳”具有重要作用。
总体上看,这次新推出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主要体现了“三扩大三加力两统筹”的特点:
“三扩大”:通过放宽标准,扩大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投资初创科技企业优惠范围。
一是进一步放宽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
二是进一步放宽了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将年应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到不超过5000万元;
三是进一步放宽了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将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提高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提高到均不超过5000万元,与新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标准保持一致。
正是通过以上优惠范围的“三扩大”,这次新政更彰显了普惠性减税。
在放宽标准、扩大优惠范围的同时,新政采取“三加力”措施,进一步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第一个“加力”是增加相关优惠税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的同时,最高可以按50%比例减征6个地方税种和2个附加,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种增加后,税收优惠覆盖了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税种。
第二个“加力”是实行减半再减半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可以再减半;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优惠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和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
第三个“加力”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已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及附加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叠加享受本次地方新出台的减征优惠。例如:某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向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适用的优惠政策是减按4%的优惠税率征收。如果所在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优惠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正是通过以上“三个加力”,这次新政更彰显了实质性减税。
“两统筹”:
一是统筹考虑了各地实际情况。6个地方税种和2项附加的减征优惠,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因需施策。同时,为弥补因大规模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是统筹考虑了新老政策衔接。根据国务院新出台的政策,税务总局在相关公告中就如何做好新老政策衔接适用的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比如,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含金量”提高,考虑到一些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能会有按规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诉求,专门将2018年底到期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再延长一年,延期至2019年底。又如,考虑到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对跨地区经营按原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明确只要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则无需预缴税款。此外,还对新纳入免税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等问题,本着最大程度便利纳税人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这些都有利于政策在实施中实现简明易行好操作、新老衔接更便利。
主持人:好的,感谢蔡司长,接下来请下一位记者提问。
有请中国国际电视台记者。
24、中国国际电视台:我这个问题想问一下蔡自力司长,请问围绕中国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中国税务部门目前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企业充分享受到减税降费红利?
蔡自力:谢谢您的提问。税务部门已将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作为2019年税收工作的主题,作为一项必须扛牢抓实完成好的政治任务,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努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应该说,文件的出台对我们税务部门来讲只是一个开始。从1月17日政策文件出台到2月份首批纳税人申报仅有半个月的准备期,需要同时完成征管操作文件制发、核算方案部署、征管系统升级以及对纳税人的全面培训辅导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时间很紧、任务很重、困难很大。税务部门正加班加点抓紧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纳税人在新春佳节来临之前享受到政策“红包”:
一是迅速建立组织领导机制。目前,税务总局和36个省级税务局均已经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政策制定、征管核算、督察督办、服务宣传等专项工作组,并采取集中办公方式开展工作,畅通了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协同高效的信息联络渠道,制定了减税降费重点工作任务清单,明确了各项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是密集出台系列文件。在积极配合财政部研究出台了小微企业普惠性财税政策文件的基础上,按照简明易行好操作的要求,税务总局及时出台“4+1”系列征管文件,即同步出台了4个税收征管配套公告,细化了执行口径,简化了征管流程,优化了表证单书;出台了1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综合性抓总文件,明确了重点任务,细化了落实要求。
三是抓紧实施培训辅导。税务总局已于1月25日采取“一竿子贯到底”的方式,召开了省、市、县、乡四级税务机构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参加的减税降费工作动员暨培训视频会,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同志在动员部署中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将落实减税降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对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口径、减免税统计核算方案进行详细解读,既层层压实各级税务机关责任,又确保税务人员吃透政策精神。各地税务部门正在迅速组织开展针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努力做到既点对点精准辅导,又百分百全覆盖;既面向企业财务人员,又涵盖企业法人;既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直接培训,又发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培训;既培训政策实体内容,又辅导办税流程、申报表填报等程序内容,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充分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是持续优化征管服务。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地离不开便利高效的征管服务保障,税务部门正在大力推进金税三期系统升级,完善统计核算功能,优化电子税务局,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深入研究便利纳税人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的举措,主要包括尽快实施扩大税收优惠备案改备查范围、加快税务证明事项清理、推进涉税资料清单管理等,以更高的便利度换得纳税人更好的满意度、更强的获得感。
五是加强减税政策统计核算分析。加强统计核算分析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环节,税务总局已制发减税政策统计核算工作方案,从统一各层级、各地区、各税种、各政策的统计核算口径开始,建立包括申报数据采集、审核校验、汇总上报、核算分析等在内的自上而下、整齐划一、清清爽爽的统计核算分析体系,为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减税降费成效奠定坚实基础。
六是统筹督查考评压实责任。税务总局将以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情况为重点,主动配合外部监督,同时,组织开展综合性工作督查,把严的纪律挺在前面,强化内部监督,并将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列入绩效考评,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行为,将依法依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以最严肃的纪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得到最严格的贯彻落实。
主持人:谢谢蔡司长,接下来请下一位记者提问。
有请光明日报记者。
25、光明日报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光明日报记者。刚才蔡司长介绍了减税降费落实工作的整体部署。我想请于耀财副司长介绍一下,在具体的方便纳税人申报方面,税务部门主要做了哪些工作?纳税人需要注意哪些新情况?
于耀财:为确保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更好地落地生根,税务部门从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角度出发,采取了一系列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的举措,力求以更多的办税便利促进纳税人更好享受政策红利。这些便利化措施都体现在税务总局已发布的相关公告和正在进行的征管信息系统调整之中,既有基于所有税种减免的普适性便利,也有基于不同税种减免的针对性便利措施。
总体来看,这次普惠性政策的普适性便利主要体现为“三个无需”和“三个自动”。
“三个无需”是指: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均无需任何审批流程、无需任何核查手续、无需任何证明资料,只要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
“三个自动”是指凡采用电子申报的方式,只要纳税人项目填写完整,信息系统就可以自动帮助享受减免税优惠:一是自动识别。系统根据纳税人填报的信息,自动识别和提示纳税人是否可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二是自动计算。系统根据识别情况自动计算纳税人的可减免税金额;三是自动成表。系统可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
在普适性便利的基础上,不同税种的减免还各有一些既增便利又具实惠的措施安排,主要体现为4个方面:
一是该选择的可以选择。比如,在增值税方面,针对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有些月份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按季计算可能未超过30万元的情况,允许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根据自身实际在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纳税方式上变更1次;
二是该调整的可以调整。比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按月预缴的企业,如果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统一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从而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三是该延续的可以延续。比如,在增值税方面,对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提高后,依然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票,不需要办理缴销手续;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前期已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同样还可以延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是该抵减的可以抵减。比如,在增值税方面,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如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在办理申报时,系统会提示纳税人录入当期所有应税销售额,并根据扣减不动产销售额的余额,帮助纳税人判断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地方税减征方面,考虑到各地出台政策的时间不一,且可追溯至1月1日起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申请退税或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从以上这些方面可以看出,这次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不仅政策实打实、硬碰硬,而且操作也切实可行、简明易行。税务部门一定会千方百计用实实在在的便利度,为企业和人民群众增添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主持人:谢谢于司长,接下来请下一位记者提问。
有请凤凰卫视记者。
26、凤凰卫视记者:减税降费政策的落实离不开优质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请问于耀财副司长,税务部门下一步将推出哪些举措为减税降费工作保驾护航,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
于耀财:2019年,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取得实效,税务部门将以“新税务·新服务”为主题,连续第6年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并重点突出对小微企业的纳税服务,努力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理解和便利享受各项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一是持续做好纳税服务咨询。畅通电子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服务渠道,耐心细致地做好针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宣传解读、咨询辅导等服务工作;
二是建立投诉快速响应机制,对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纳税人反映的有关税收优惠诉求,主管税务机关将当场受理、专人跟踪、仔细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开展服务需求专项调查,全面掌握小微企业等各类纳税人服务需求和意见建议,并有针对性地优化服务措施;
四是切实加强服务力量,税务总局专门设立小微企业服务处,各省税务机关也将指定专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涉税诉求;
五是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借助涉税中介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力量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志愿服务,拓宽减税降费工作宣传辅导和诉求反映渠道;
六是根据下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和社保费费率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完善有针对性的便利化服务措施,打好政策惠民和服务便民的“组合拳”,让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和办税便利的双重获得感。
税务总局:
27、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
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28、差额征税政策适用问题
营改增以来,延续了营业税的一些差额征税政策。比如,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口径。举例说明,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9、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同时也明确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0、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适用问题
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3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问题
201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提高增值税免税标准至10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享受免税政策的诉求。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2、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考虑到免税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10万元,纳税人的政策受益面和受益程度均有大幅提高,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3、关于销售不动产政策适用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事项。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则: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34、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35、2019年1月(季度)涉税事项的追溯适用问题
考虑到免税文件下发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2019年1月1日),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足额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个税款所属期已缴纳税款的追溯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第1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6、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税总:
37、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
为了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应享尽享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公告》明确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38、明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
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具体判断方法为: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按截至本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示例如下:
例1.A企业2017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9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万元)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
第1季度 |
120 |
200 |
2000 |
4000 |
150 |
第2季度 |
400 |
500 |
4000 |
6600 |
200 |
第3季度 |
350 |
200 |
6600 |
7000 |
280 |
第4季度 |
220 |
210 |
7000 |
2500 |
350 |
解析:A企业在预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
从业人数 |
季初 |
120 |
400 |
350 |
220 |
季末 |
200 |
500 |
200 |
210 |
|
季度平均值 |
(120+200)÷2=160 |
(400+500)÷2=450 |
(350+200)÷2=275 |
(220+210)÷2=215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160 |
(160+450)÷2=305 |
(160+450+275)÷3=295 |
(160+450+275+215)÷4 =275 |
|
资产总额(万元) |
季初 |
2000 |
4000 |
6600 |
7000 |
季末 |
4000 |
6600 |
7000 |
2500 |
|
季度平均值 |
(2000+4000)÷2=3000 |
(4000+6600)÷2=5300 |
(6600+7000)÷2=6800 |
(7000+2500)÷2=4750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3000 |
(3000+5300)÷2=4150 |
(3000+5300+6800)÷3= 5033.33 |
(3000+5300+6800+4750)÷4=4962.5 |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150 |
200 |
280 |
350 |
|
判断结果 |
符合 |
不符合 (从业人数超标) |
不符合 (资产总额超标) |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
例2.B企业2019年5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9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万元)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
第2季度 |
100 |
200 |
1500 |
3000 |
200 |
第3季度 |
260 |
300 |
3000 |
5000 |
350 |
第4季度 |
280 |
330 |
5000 |
6000 |
280 |
解析:B企业在预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
从业人数 |
季初 |
100 |
260 |
280 |
季末 |
200 |
300 |
330 |
|
季度平均值 |
(100+200)÷2=150 |
(260+300)÷2=280 |
(280+330)÷2=305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150 |
(150+280)÷2=215 |
(150+280+305)÷3=245 |
|
资产总额(万元) |
季初 |
1500 |
3000 |
5000 |
季末 |
3000 |
5000 |
6000 |
|
季度平均值 |
(1500+3000)÷2=2250 |
(3000+5000)÷2=4000 |
(5000+6000)÷2=5500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2250 |
(2250+4000)÷2=3125 |
(2250+4000+5500)÷3=3916.67 |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200 |
350 |
280 |
|
判断结果 |
符合 |
不符合 (应纳税所得额超标) |
符合 |
39、明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通知》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如下:
例3.C企业2019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是此后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解析:C企业在预缴2019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过程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预缴时,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 |
50 |
100 |
200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
50×25%=12.5 |
100×25%×20%=5 |
100×25%×20%+(200-100)×50%×20%=15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万元) |
12.5 |
0 (5-12.5<0,本季度应缴税款为0) |
15-12.5=2.5 |
已纳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
12.5 |
12.5+0=12.5 |
12.5+0+2.5=15 |
减免所得税额(累计值,万元) |
50×25%-12.5=0 |
100×25%-5=20 |
200×25%-15=35 |
40、明确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
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公告》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41、明确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税务总局:
42、关于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
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3、关于转登记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
《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44、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
《公告》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45、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和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因此《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的,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46、关于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为了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7、关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八条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48、关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
《公告》第九条明确,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河北:
49、关于月销售额执行口径的问题
(一)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包括小微企业所有应税行为,较原来的口径增加了不动产销售额。税总4号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下同)以下免征增值税为其发生的所有应税行为。即,现行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均纳入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范围。而之前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为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包括销售不动产。
(二)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由分别核算、分别享受调整为合并核算、合并享受。税总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即,免征增值税销售额为销售货物、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合计销售额。而之前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销售不动产包含2种政策执行情形。
税总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包含2种政策执行情形:
1.销售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免征增值税。
2.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不动产的销售额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除外)。
综上所述,将小微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规定理解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为扣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免征增值税”等情况,是不全面的。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销售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销售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8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5(=4+3+8)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8万元应照章纳税。
(四)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税总4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而之前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50、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选择的问题
税总4号公告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是,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51、关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52、关于一般纳税人选择转登记的问题
(一)符合条件的所有一般纳税人均可选择转登记。只要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后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曾选择过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仍可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规定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选择转登记累计销售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四)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五)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其累计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六)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该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退(免)税相关事项。具体事宜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执行。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
53、关于预缴增值税税款的问题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当期在预缴地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在不同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需要合并计算是否预缴税款。
54、关于增值税申报的问题
(一)增值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填写口径发生变化。税总4号公告规定,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可以扣除的差额部分仍按以往规定填写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变化之前的填写口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二)增值税申报系统加载相应校验提示功能。为减少小规模纳税人因错误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而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的情形,总局、省局将在申报系统、网报平台客户端增加一些申报校验提示功能,帮助纳税人判断是否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以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如,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在申报时系统会提示其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并根据纳税人录入的数据,帮助其判断是否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而错误将销售额填报在应征增值税相关栏次时,系统会提示其填报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三)按日监控增值税申报数据。税务总局在金税三期决策二包系统中新增了一项功能,按日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扫描监控,将应享受而未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申报信息形成《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信息疑点清册》。各级税务机关按日跟踪、查询、处理清册信息,对申报有误的纳税人及时辅导其更正申报,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55、关于免税销售额提高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一)已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可以自开。在免税销售额调整前,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调整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后,仍可以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同时,纳税人也可以自愿退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在缴销专用发票、取消相关票种核定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未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销售额需达到标准后申请自开。实行自开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销售额调整前未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免税销售额调整后,其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才能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转登记纳税人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6、关于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普通发票税率的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总4号公告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自开和代开)时,发票“税率”栏次应填写相应的征收率,不应填写“免税”。但是,销售免税的图书、农产品、教育服务、医疗服务及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发票“税率”栏次应填写 “免税”。
深圳:
57、我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58、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后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59、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度。
6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
61、转登记日前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62、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通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3、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通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64、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65、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66、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7、小规模纳税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在一个季度内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的,应在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免税代开。
6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不动产,季度销售额合计无论是否超过30万元,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
6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70、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一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以及第二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1栏“预缴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7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72、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73、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4、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表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7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没有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76、本次优惠政策的减征幅度?
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7、本次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7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减征政策?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7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从什么时间开始不再享受减征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80、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的,应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81、本次优惠如何享受,是否需要提交资料?
本次减征优惠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有关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
82、纳税人符合减征优惠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应该怎么处理?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83、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叠加享受本次减征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征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本次减征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的基础上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征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如,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政策是减按4%税率征收,我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又如,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我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征50%和30%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实际税负率为25%和35%。
84、房地产交易涉及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此次减征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房产交易业务中,涉及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享受此次普惠性减免政策。
江苏:
85、享受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86、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新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按“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判断企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87、2019年1月1日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是否还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
答:不区分。
88、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适用新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和计算方法?
答:不适用。
89、2019年1月1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90、单位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建筑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如何计算当季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答:1.不超过100万元所得部分:100×25%×20%=5万元
2.超过100万元所得部分:(250-100)×50%×20%=15万元
3.预缴应纳所得税额:5+15=20万元
91、单位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贸易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2019年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如何计算当季预缴企业所得税额?
答:1.不超过100万元所得部分:50×25%×20%=2.5万元
2.预缴应纳所得税额:2.5万元
92、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选择按月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不可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93、原先是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中间可以变更为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原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年度中间可以变更为季度预缴。具体为: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94、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中“从业人数”是否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答: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95、如何判断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答: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96、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优惠。
97、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不需备案。
98、企业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本年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99、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了,是在年度汇缴时补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00、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文件精神,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01、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
102、2019年4月,企业申报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使用的报表有何变化?
答:2019年的季(月)预缴申报和汇缴申报,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填报。该套报表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落实政策要求
在表A200000、表B100000中设置“按季度填报信息”项目,满足精准、便捷识别小型微利企业的需要。同时,对表A201030、表A000000、表A107040中有关项目的填报说明,按照实施后的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减轻计算负担
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由企业依据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
103、A企业2017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9年第一季度的资产总额,期初1000万元、期末2000万元;从业人数,期初120人、期末180人;应纳税所得税额220万元。第二季度资产总额,期初2000万元、期末4000万元;从业人数,期初180人、期末2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第一、二季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第一季度:
从业人数:(120+180)÷2=150人
资产总额:(1000+2000)÷2=15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20万元 <300万元
从业人数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150人 <300人
资产总额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1500万元 <5000万
第二季度:
从业人数:(180+200)÷2=190人
资产总额:(2000+4000)÷2=3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 <300万元
从业人数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150+190)÷2=170人<300人
资产总额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1500+3000)÷2=2250万元<5000万元
判断结果:两个季度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104、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免征销售额标准是什么?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105、小规模纳税人判断销售额是否达到小微免税标准,是否包含不动产销售额?
答:包含。可参照下表:
不动产销售额部分 其他行为销售额部分 合计销售额 不动产销售额部分 其他行为销售额部分
不动产销售额部分 |
其他行为销售额部分 |
合计销售额 |
不动产销售额部分 |
其他行为销售额部分 |
≤10万 |
≤10万 |
≤10万 |
免税 |
免税 |
≤10万 |
≤10万 |
>10万 |
征税 |
免税 |
≤10万 |
>10万 |
>10万 |
征税 |
征税 |
>10万 |
>10万 |
>10万 |
征税 |
征税 |
>10万 |
≤10万 |
>10万 |
征税 |
免税 |
注:本表表示月销售额(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按30万元列示)
106、小规模纳税人判断是否达到小微免税标准时是否包含免税销售额,例如销售自产农产品销售额?
答:包含。
107、小规模纳税人判断是否达到小微免税标准时是否包含当期查补销售额?
答:包含。
108、原小微免税政策执行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原增值税业务销售额、营改增试点业务销售额的,可以分别享受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现行免税标准下,是否还分开核算?
答:从2019年1月1日起,免税销售额判定时不分开计算,应合并计算月销售额。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109、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否区分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
答:不需区分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10、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此次出台的普惠性政策中,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主要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一般纳税人。此前,自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一般纳税人普遍受益。
11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二、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12、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按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113、如何理解“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答:指每年的12月31日前,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变更一次,无论是按月改为按季,还是按季改为按月。
114、自然人出租不动产是否享受小微增值税免征政策?
答:可以。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115、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16、仅从事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2019年1月1日后,符合规定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17、如何理解“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2018年曾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底前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的,仍可再次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18、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规定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是否需要预缴税款?如果1月份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已经预缴的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19、小规模纳税人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120、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十、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20、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当期代开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21、符合小微免征销售额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公告下发前,已代开的普通发票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2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23、根据文件规定,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和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提高,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也随之提高?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随小微免征销售额标准提高。
124、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对象,是否也随本次免税标准提高而提高?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随小微免税销售额标准提高。
125、免税标准提高前,已经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是否可以取消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上缴税控设备,上缴未开具发票,转为代开发票?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随小微免征销售额标准提高。符合小微免征增值税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取消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但是,一年中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情况并不固定,实际工作中不建议纳税人取消。
126、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计算案例
A企业2017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9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季度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万元) |
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值,万元) |
||
期初 |
期末 |
期初 |
期末 |
||
第1季度 |
120 |
200 |
2000 |
4000 |
150 |
第2季度 |
400 |
500 |
4000 |
6600 |
200 |
第3季度 |
350 |
200 |
6600 |
7000 |
280 |
第4季度 |
220 |
210 |
7000 |
2500 |
300 |
解析:
A企业在预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指标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
从业 人数 |
季初 |
120 |
400 |
350 |
220 |
季末 |
200 |
500 |
200 |
210 |
|
季度平均值 |
(120+200)÷2=160 |
(400+500)÷2=450 |
(350+200)÷2=275 |
(220+210)÷2=215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160 |
(160+450)÷2=305 |
(160+450+275)÷3=295 |
(160+450+275+215)÷4=275 |
|
资产 总额 (万元) |
季初 |
2000 |
4000 |
6600 |
7000 |
季末 |
4000 |
6600 |
7000 |
2500 |
|
季度平均值 |
(2000+4000)÷2=3000 |
(4000+6600)÷2=5300 |
(6600+7000)÷2=6800 |
(7000+2500)÷2=4750 |
|
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 |
3000 |
(3000+5300)÷2=4150 |
(3000+5300+6800)÷3=5033.33 |
(3000+5300+6800+4750)÷4=4962.5 |
|
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值,万元) |
150 |
200 |
280 |
300 |
|
判断结果 |
符合 |
不符合 (从业人数超标) |
不符合 (资产总额超标) |
符合 |
A企业在预缴2019年第1季度至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过程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预缴时,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值,万元) |
150 |
200 |
280 |
300 |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累计值,万元) |
100×25%×20%+(100-50)×50%×20%=10 |
200×25%=50 |
280×25%=70 |
100×25%×20%+(300-100)×50%×20%=25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万元) |
10 |
50-10=40 |
70-10-40=20 |
0 (25-10-40-20<0,本季度应缴税款为0) |
已纳所得税额 (累计值,万元) |
10 |
10+40=50 |
10+40+20=70 |
10+40+20+0=70 |
减免所得税额 (累计值,万元) |
150×25%-10=27.5 |
200×25%-50=0 |
280×25%-70=0 |
300×25%-25=50 |
湖北:
127、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度)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一)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合并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销售额具体是指,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包括3%和5%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二)如果合并计算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下同),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月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征免增值税。
128、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但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于2019年2月28日开业,如果选择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在2019年一季度的实际经营期为2个月,如果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20万元,免征增值税。
129、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什么时间变更纳税期限?
答: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的任意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130、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后何时生效?
答: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为即办事项,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即时办结。
(一)“月改季”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季申报自本季度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季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月申报。
(二)“季改月”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季申报变更为按月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月申报自本月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月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季申报。
以2019年一季度为例:
【例1】原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1月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月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8年12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1月1日的“按季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在2019年4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所属期的增值税。
【例2】原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月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9年3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4月1日的“按季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 纳税人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属期增值税仍实行“按月申报” ,并将在2019年4月属期起实行“按季申报”。
【例3】原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1月申请变更为“按月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季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8年12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1月1日的“按月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在2019年2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 1月31日”属期增值税。
【例4】原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按月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季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9年3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4月1日的“按月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在2019年4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 3月31日”属期增值税。
131、哪些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一)转登记政策在2019年延续并扩围,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例如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内只能选择转登记1次。
(二)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选择转登记。
(三)在2018年申请办理过转登记,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以下简称“汇总申报”)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中,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退出汇总申报,进行独立核算,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转登记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32、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能否办理转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500万元。
133、预缴增值税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一)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小规模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多个应预缴项目的,合并计算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
(二)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应预缴增值税,并按照项目分别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三)在2019年1月已经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且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由主管税务机关先作废对应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再按规定办理退税。
【例】注册在A县的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另一地市的B县提供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2019年1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取得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10万元,2月和3月无应税收入,按下列方式申报增值税:
1.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由于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该纳税人在2019年4月征期内,无需在B县预缴增值税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月纳税,1月份销售额已超过10万元,应在2019年2月征期内到B县主管税务机关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税款,同时应在A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抵减已预缴增值税税款。
134、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4号公告明确的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包括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固定业户,不包括按次(日)纳税的非固定业户。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未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35、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预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能否申请退还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答: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136、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一)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个代理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单个代理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37、哪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特定行业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38、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新办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因未申报无法判断是否享受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根据纳税人申请,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39、适用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适用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在纳税申报时,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
(一)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经营”的,填写主表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二)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不为“个体经营”的,填写主表第9栏“免税销售额”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三)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填报。
140、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
答:(一)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栏、第4栏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即当期发生差额扣除的,主表第1栏第2列应等于附列资料第8栏;主表第4栏第2列应等于附列资料第16栏。
(二)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普惠性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第9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应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附列资料第8栏、第16栏的值相应与主表第9栏、第10栏或第11栏保持一致。
(三)出口服务、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申报表主表第13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扣除之后的销售额。
【例】某劳务派遣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适用差额扣除政策。2019年1月份取得劳务派遣服务100.5万元,当期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90万元。如2019年1月未发生其他销售行为,无结转扣除额。如何进行申报?
该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2月进行增值税申报时,本期取得的全部劳务派遣收入100.5万元填入附列资料第13栏,本期发生的扣除额90万元填入附列资料第14栏,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10.5万元填入附列资料第15栏,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填入附列资料第16栏。同时,将扣除后的10万元填入主表第9栏“免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将5000元填入第17栏“本期免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和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
141、新政策出台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变化了吗?
答:是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大幅放宽了。调整后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统一按照“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标准进行判断。具体变化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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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优惠政策 |
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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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行业 |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从业人数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 |
不超过3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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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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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
不超过5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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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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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纳税所得额 |
不超过100万元 |
不超过300万元 |
142、新政出台后,优惠计算方式变化了吗?
答:是的,引入了超额累进计算方法,优惠力度更大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一户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例:
其年应纳所得税额=100×25%×20%+(200-100)×50%×20%=15万元,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优惠税额=200×25%-15=35万元。
143、新政出台后,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方式变化了吗?
答:与原来一致。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44、新政出台后,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的要求变化了吗?
答:是的,预缴申报享受时判断要求更简明易行,调整后不再考虑上一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第三问答中提及“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145、原来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年度中间符合条件的,以后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
答:可以。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第四问答中提及的方法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146、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第四问答中提及的方法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47、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48、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标准是不是也变化了?
答:是的,也进行了放宽,主要是为了提高创业投资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判断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湖南:
149、这次出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何变化?
第一,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覆盖面。政策调整前,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上限分别为100万元、工业企业100人(其他企业80人)和工业企业3000万元(其他企业1000万元)。此次调整明确将上述三个标准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和5000万元。
第二,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加大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力度。政策调整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此次调整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二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举例说明,一个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此前不在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之内,需要按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75万元),按照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符合条件,其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20%+200*50%*20%=25万元),所得税负担大幅减轻。
150、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是什么?此次政策有什么调整?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调整前,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要条件包括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等。此次调整将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与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标准保持一致,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
151、这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有关政策,我省是如何明确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近日印发《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2号),我省按照最高幅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我省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本次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实行自行申报享受,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另外,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河南:
152、如果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以下称免税标准)免征增值税
1.纳税期限可自主选择。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缴纳增值税,以便您能更充分地享受免税优惠。需要提醒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开具专票需缴税。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功能,因此根据政策规定,即使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您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您已开具或申请代开,需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3.不动产销售额可扣除。月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但扣除本期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的,其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本期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按现行有关规定征税或免税。
4.差额征税余额计算是否免税。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免征增值税。
5.预缴税款也能享受优惠。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按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代开普票多缴税款可退还。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税控系统使用。已经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按规定开具发票。未使用税控系统的,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应当使用税控系统按规定开具发票。
153、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办理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本次允许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不再限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包括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需要您注意的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54、如果您是自然人,不动产租金收入按月均摊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55、关于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纳税申报
1.不需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而享受免税优惠的,可直接填写申报表享受优惠,不需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2.请正确填写申报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单位纳税人将免税销售额填入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纳税人将免税销售额填入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填写上述相关栏次。
3.请按系统提示操作。为方便您准确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我们对增值税申报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系统会根据您填写的销售额数据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并对相关政策和申报表填写给予相应提示,申报过程中请您注意查看,按提示进行操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系统提示您本期是否发生不动产销售额时,请根据实际选择“是”或“否”,如选择“是”,请根据系统提示准确填写不动产销售额,如您选择错误或填写错误,可能会影响您准确及时享受优惠。
156、小规模纳税人A(原增值税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建材若干,取得不含税收入8万元,开具普通发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批,取得不含税收入1万元,未开具发票。
业务分析:纳税人取得不含税收入合计8+1=9万元,未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免征增值税。
报表填写:销售建材开具普通发票本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货物及劳务”列第1栏、第3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开具发票本应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第7栏,但因不含税收入合计未超10万元符合免税条件,相应收入应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填报示例:
157、小规模纳税人B(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9年1月份提供设计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业务分析:纳税人取得不含税收入合计10万元,未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免征增值税。
报表填写:提供设计服务开具普通发票本应填写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栏、第3栏,但因不含税收入合计未超10万元符合免税条件,相应收入应填写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填报示例:
158、小规模纳税人C(混营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建材,取得不含税收入6万元,开具普通发票;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4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业务分析:纳税人取得不含税收入合计6+4=10万元,未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免征增值税。
报表填写:销售建材开具普通发票本应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第1栏、第3栏,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本应填写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栏、第3栏,但因不含税收入合计未超10万元符合免税条件,相应收入应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填报示例:
159、小规模纳税人D(有代开或自开专用发票)。2019年1月份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取得不含税收入9万元,其中:开具普通发票4万元,代开专用发票3万元,未开具发票2万元。
业务分析:纳税人取得不含税收入合计4+3+2=9万元,未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本应全部免征增值税,但因其中3万元代开了专用发票,根据政策规定,该3万元不能免税,而其余6万元可以免税。
报表填写:代开专用发票3万元部分不能免税,正常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第1栏、第2栏,其余6万元可以免税,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同时,代开专用发票时已提前预缴税款,在申报环节已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为0。
填报示例:
注:自开专票纳税人填报方法同代开专票
160、小规模纳税人E(差额征税)。2019年1月份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取得“含税”收入105万元,其中含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共计94.5万元,按规定开具了普通发票。
业务分析:根据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例中纳税人差额扣除后的“含税”收入为105-94.5=10.5万元,换算不含税收入为10.5/1.05=10万元,符合免税条件,免征增值税。
报表填写:在填写申报表时应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以下称附表),再填写主表,具体为:“含税”收入105万元填写附表第13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扣除金额94.5万元填写附表第10栏“本期发生额”、第11栏“本期扣除额”、第14栏“本期扣除额”,差额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填写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填报示例:
1.附表填写
2.主表填写
161、小规模纳税人F(有其他政策性免税)。2019年1月份销售冷鲜肉3万元,销售饮料取得不含税收入5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分析:冷鲜肉3万元本身即符合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合计销售额8万元,未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销售饮料取得不含税收入5万元也应享受免税政策。
报表填写:冷鲜肉3万元免税应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 ”,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销售饮料免税应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填报示例: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主表
162、小规模纳税人G(有销售不动产)。2019年1月份提供设计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9万元,开具普通发票,销售不动产一套(不符合不动产免税政策),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业务分析:虽然该纳税人取得不含税收入合计9+100=109万元,但根据政策规定,扣除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因此,该纳税人提供设计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9万元可以免税,销售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应按不动产征免税政策确定是否为免税,本例中,按应税处理。
报表填写:提供设计服务可以免税应填写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销售不动产为应税应填写主表第4栏“(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6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同时对应填写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
填报示例:
注:销售不动产业务可与其他类型业务同时存在。1.如包括销售不动产业务在内全部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则不动产业务一并免税,填写示例参考“二、小规模纳税人B(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如销售不动产业务本身符合免税政策,如满两年的住房(不含北上广深地区),填写示例参考“六、小规模纳税人F(有其他政策性免税)”。
163、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免征增值税标准是多少?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64、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的销售额如何计算?
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16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但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免税标准,其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享受免税政策,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除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166、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免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举例说明,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当月可享受免税政策。
167、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吗?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168、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69、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结合其销售额、纳税期限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举例:某单位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第一种情况,如果选择按月纳税,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选择按季纳税,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170、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缴纳税款吗?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功能,因此根据政策规定,即使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已开具或已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需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171、2019年,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2019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标准。
172、一般纳税人选择转登记累计销售额的计算口径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累计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173、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74、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例如:李某出租学区房一套,2019年每月租金4万,租期一年,一次性收取租金48万元。
李某一次性收取租金48万元,在租赁期12个月内平均分摊,月租金收入4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175、自然人销售不动产,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自然人销售不动产实行按次纳税,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自然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176、适用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单位纳税人将免税销售额填入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纳税人将免税销售额填入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填写上述相关栏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享受其他政策性免税的(如:农业生产单位、饲料、农机免税等),其他政策性免税销售额填写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不填写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而享受免税优惠的,可直接填写申报表享受优惠,不需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177、2019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按规定开具发票。
2019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海南:
178、月(季)销售额的计算
1.免征增值税标准提高
以您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不动产销售额可扣除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免税政策。
3.以差额后的销售额享受优惠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4.预缴税款也能享受优惠
如果您是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按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经预缴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5.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收取的租金可按月分摊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
179、纳税期限的选择
如果您是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180、发票的开具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但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1、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免征增值税标准是多少?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82、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的销售额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
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18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18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免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举例说明,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当月可享受免税政策。
185、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吗?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186、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87、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是否需要预缴?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88、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结合其销售额、纳税期限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举例:某单位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第一种情况,如果选择按月纳税,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选择按季纳税,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189、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实行按次纳税,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190、适用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适用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
(1)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有数。
191、2019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2019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2.2019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已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未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192、2019年1月1日后,住宿业、建筑业、鉴证咨询业、工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已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标准有什么变化?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自开专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的销售额标准调整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其他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193、2019年,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2019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标准。
194、纳税人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填写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小规模申报表的预缴栏次,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通过纳税评估调整模块缴纳。
195、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96、免税销售额确定"双喜临门“
(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 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二) 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
(三)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免税销售额。
举例: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 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 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197、不动产销售额可剔除分别计算"礼上加礼”
虽然在4号公告的第一条明确,免税销售额包含不动产销售额,但是,如果当期合计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时,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 仍然可享免税优惠。
举例: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 元。合计销售额为9 (=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 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小 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 元。合计销售额为17 (=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 7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不在此次免税政策调整范围之内,还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并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 件,则应照章纳税。
198、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政策“同步调整”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号公告第4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明确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99、纳税期限选择“独立自主”
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季纳税。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实行按月纳税。
200、无需预缴税款还须“守住规矩”
(一)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4号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但是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还应按照政策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1. 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有两处以上跨区域项目。其中的单个项目在预缴地销售额均在10万元以下,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但是当期所有项目合计销售额超过10万元时,已不符合免税条件,当期实现税款应当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2.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同一项目季度中的其中一个月份在预缴地实现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但是该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30万元时,已不符合免税条件,该季度实现税款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二)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的事项。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则:
第一种情况,如果某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仍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第二种情况,如果该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符合规定可以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但是,纳税申报的义务并未免除,还应当按期履行增值税申报手续。即使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均符合免税条件,也需要在机构所在地履行申报义务,应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01、专用发票销售增值税保持"链条不断“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退还。
虽然这里只明确了按月纳税销售额不超过 10万元的情形,但是同样适用于按季纳税的情形。
基本原理就是,专用发票因为涉及下游可 抵扣税款,所以要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性。开票方开专票纳税,受票方可以凭专票抵扣进项税;如果开票方要享受增值税免税,就要收回受票方凭票抵扣进项的权利。
202、虽免税可开票无须"顾此失彼”
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标准可以享受免税, 但是依然保有依法开具发票的权利。但是前提是:开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开专用发票还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203、优惠政策执行可以"追溯享受”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从2019年1 月1曰开始执行。考虑到免税文件下发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2019年1月1 曰),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足额享受10万元免 税政策,原来因为在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确保优惠政策落实不打折扣。
204、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免征增值税标准是多少?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05、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的销售额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
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20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可享受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207、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免税销售额如何确定?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举例说明,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当月可享受免税政策。
208、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吗?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09、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10、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是否需要预缴?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1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结合其销售额、纳税期限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举例:某单位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第一种情况,如果选择按月纳税,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选择按季纳税,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212、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实行按次纳税,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213、适用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适用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
(1)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有数。
214、2019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2019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15、2019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已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未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216、2019年1月1日后,住宿业、建筑业、鉴证咨询业、工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已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标准有什么变化?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自开专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的销售额标准调整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其他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217、2019年,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2019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标准。
218、纳税人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填写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小规模申报表的预缴栏次,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通过纳税评估调整模块缴纳。
219、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20、小型微利企业新的标准是怎么样的?与之前的标准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21、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
答: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22、按照新政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举例说明?
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甲公司从事家政服务,2019年度从业人数为12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当年度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0×25%×20%=4.5万元,享受了18万元的减免税优惠。
例2:乙公司从事软件设计服务,2019年度从业人数为200人,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当年度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80-100)×50%×20%=23万元,享受了47万元的减免税优惠。
223、原来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年度中间开始符合条件的,在剩余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224、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办理备案吗?
答: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即可自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湖南:
225、例一、销售货物及劳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
某超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2019年1月份销售商品取得含税收入10.3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业务分析:纳税人取得不含税收入为10.3÷1.03=10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免征增值税。
报表填写: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相应收入应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226、例二.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
某餐厅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2019年1月份提供餐饮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0.3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分析:纳税人取得不含税收入为10.3÷1.03=10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免征增值税。
报表填写:提供餐饮服务开具普通发票相应收入应填写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227、例三、混业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
某酒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2019年1月份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8万元,开具普通发票;销售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业务分析:纳税人合计取得不含税收入合计10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免征增值税。
报表填写:销售商品,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相应收入应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228、例四、代开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
某汽修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2019年1月份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取得不含税收入9万元,其中:开具普通发票3万元,代开专用发票3万元,未开具发票3万元。
业务分析:纳税人取得不含税收入合计9万元,未超免税标准。但因其中3万元代开了专用发票,根据政策规定,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只有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否则应当缴税。其余6万元收入可以免税。
报表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万元部分正常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第1栏、第2栏,其余6万元可以免税,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同时,代开专用发票时已提前预缴税款,在申报环节已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为0。
229、例五、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
某旅行社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2019年1月份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105万元,其中含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94.7万元,按规定开具了普通发票。
业务分析:根据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税。本例中纳税人差额扣除后的含税收入为105-94.7=10.3万元,换算不含税收入为10.3÷1.03=10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免征增值税。
报表填写:在填写申报表时应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以下称附表),再填写主表,具体为:含税收入105万元填写附表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扣除金额94.7万元填写附表第2栏“本期发生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第6栏“本期扣除额”,差额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填写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230、例六、有其他政策性免税项目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
某书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2019年1月份销售图书取得收入6万元,销售其他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4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分析:销售图书取得的6万元收入符合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合计销售额10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销售其他商品取得的4万元收入也应享受免税政策。
报表填写:销售图书6万元收入应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 ”,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销售其他商品4万元收入应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231、例七、有销售不动产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报?
(一)某制造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2019年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8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自建厂房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业务分析:虽然该纳税人取得不含税收入合计108万元,但根据政策规定,扣除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取得的8万元收入可以免税,销售不动产取得的100万元收入应按不动产征免税政策确定是否为免税。(本例报表填写中按应税处理)
报表填写:销售货物收入应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销售不动产为应税应填写主表第4栏“(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6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同时对应填写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
(二)某制造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2019年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4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业务分析:该纳税人取得不含税收入合计10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其销售货物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全部免征增值税。
报表填写:销售货物和不动产对应收入应分别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分别填写主表“货物及劳务”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
(三)某房地产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申报。2019年1季度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不含税收入30万元,其中4万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业务分析:该纳税人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合计30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但因其中4万元代开了专用发票,根据政策规定,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只有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否则应当缴税。其余26万元开具普通发票收入可以免税。
报表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万元正常填写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栏、第2栏,其余26万元可以免税,填写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同时对应的免税额填写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7栏“本期免税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如为个体纳税人,填写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同时,代开专用发票时已提前预缴税款,在申报环节已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为0。
厦门:
232、变化一:月销售额由3万提高到10万元,可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更多了
原政策: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的条件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新政策: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33、变化二:享受方式由分别享受变为合计享受
原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34、变化三:销售额判定由差额前到差额后,更多差额征收纳税人可享受优惠
原政策: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现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235、变化四: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延期
原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新政策: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深圳:
236、问:小型微利企业新的标准是怎么样的?与之前的标准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
旧政策 |
新政策 |
||
条件 |
行业限制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
从业人数 |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 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 人 |
不超过300人 |
|
资产总额 |
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 元,其他企业不超过 1000万元 |
不超过5000万元 |
|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X) |
不超过100万元 |
不超过300万元 |
|
税率 |
X<=100万元的部分 |
相当于10% |
相当于5% |
100<X<=300万元的部分 |
25% |
相当于10% |
237、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分别如何计算?
答: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38、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
答: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39、按照新政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举例说明?
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甲公司从事家政服务,2019年度从业人数为12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当年度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0×25%×20%=4.5万元,享受了18万元的减免税优惠。
例2:乙公司从事软件设计服务,2019年度从业人数为200人,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当年度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80-100)×50%×20%=23万元,享受了47万元的减免税优惠。
240、原来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年度中间开始符合条件的,在剩余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241、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即可自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企业应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湖北:
242、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办理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43、如果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免征增值税
1.纳税期限自主选择。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需要提醒的是,一经选择当年不得变更。
2.开具专票需缴税。如果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即使月销售额(核定经营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3.不动产销售额可扣除。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扣除的不动产销售额按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4.差额征税以余额享受优惠。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差额后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预缴税款也能享受优惠。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按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以预缴地为单位,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代开普票多缴税款可退还。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已经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按规定开具发票。未使用税控系统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使用税控系统按规定开具发票。
243、如果您是自然人,不动产租金收入按月均摊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甘肃:
244、记者:杜处长,您好!我们了解到,最近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请您给我们具体介绍一下。
杜争平:好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两个文件,其中就包括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按季纳税的,免税标准为30万元)。经我们测算,甘肃省约有10.34万户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将会受惠于这项政策。加上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户数将达到近60万户,全省97.1%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45、记者:这对我们广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确实是一大利好。请您再给我们详细解释一下政策中规定的月销售额10万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杜争平:好的。这里的月销售额是指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并计算的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此来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这里分两种情况说明一下:一是如果计算出的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月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元,那么所有销售额都免征增值税。二是如果计算出的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月销售额大于10万元,此时就要以总的销售额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余额来判断。如果余额小于等于10万元,那么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我举两个例子,帮助纳税人理解。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2019年1月份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3万元,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那么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和销售不动产的合计销售额1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2019年1月份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月销售额为17万元,超过了10万元,但扣除销售不动产的10万元后的余额为7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取得的7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当然了,该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10万元还是要缴税。
对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比如,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差额后的月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元,就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前可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这次政策调整后,以前分别计算并享受优惠的政策废止。
246、记者:我们注意到,该政策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是这样吗?自行选择纳税期限时有哪些要注意的?
杜争平:是的。这次政策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可以选择按月纳税,也可以选择按季纳税。为啥说纳税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呢,因为不同的纳税期限,就某个特定纳税人来讲,享受免税政策带来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我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因此,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选择按季纳税。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因此,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选择按月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选择按月还是按季纳税,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在任意时间选择纳税期限,但一经选定,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做出变更。
247、记者:对于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到办税服务厅开票的纳税人来说,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这项政策吗?
杜争平:你说的这类纳税人,我们税务机关称之为其他个人。对于其他个人来说,免税额还是按次500元,超过500元就要缴税。但也有一种特殊情况,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248、记者:请您再介绍一下小规模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注意哪些变化?
杜争平:小规模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表中“免税销售额”填写的是差额后的销售额,这一点需要广大纳税人特别注意。
重庆:
249、增值税
【政策要点】
1.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50、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
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7.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8.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9.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0.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51、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政策要点】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税收政策。
5.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6.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7.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52、个人所得税
(一)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1.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天使投资个人
【享受条件】
1.天使投资个人应符合相关条件。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5.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5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享受条件】
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相关条件。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5.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54、资源税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5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缴纳资源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缴纳资源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2.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资源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255、耕地占用税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征5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2.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耕地占用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256、房产税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5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缴纳房产税(不含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缴纳房产税(不含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2.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房产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257、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5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2.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258、印花税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5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印花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缴纳印花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缴纳印花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2.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印花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259、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5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2.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260、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要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
【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执行期间均可享受。
261、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免征增值税标准是多少?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62、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的销售额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
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26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能否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免税政策。举例说明:
例1: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9(=4+3+2)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该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9万元,均可享受免税政策。
例2:A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不动产10万元。合计销售额为17(=4+3+1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7(=4+3)万元,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7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10万元应照章纳税。
26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举例说明,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当月可享受免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265、享受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
享受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具体为:
(1)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的,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非“个体”的,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第10栏和第11栏不能同时有数。
266、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吗?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举例说明: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5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则只有1月的5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为28万元,未超过免税标准,28万元全部能享受免税。
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8万元、11万元和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按季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额31万元已超过免税标准,31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
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67、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68、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结合其销售额、纳税期限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举例:某个体工商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0万元,第一种情况,如果选择按月纳税,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选择按季纳税,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269、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实行按次纳税,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270、2019年,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2019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标准。
271、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72、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以及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统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即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处理方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8号公告。
273、2019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2019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74、2019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已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未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275、2019年1月1日后,按规定应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额标准有什么变化?
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自开专票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的销售额标准调整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其他事宜按现行规定执行。
276、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但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于2019年2月15日开业,如果选择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在2019年一季度的实际经营期为2个月,如果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20万元,免征增值税。
【例2】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因经营原因,于2019年2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或办理停业),当期申报应纳增值税销售额25万元(无差额扣除因素)。因其实际经营期只有2个月,已超过2个月按月免税销售额的合计,因此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因此,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期申请注销或者办理停业需要提前申报纳税时,要根据实际经营期来确定其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停业时,税务机关前台人员应先在金三系统录入注销或停业申请,由系统自动提示注销或停业未申报,并根据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或停业的时间,来计算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277、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什么时间变更纳税期限?
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的任意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278、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后何时生效?
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为即办事项,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即时办结。
“月改季”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季申报自本季度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季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月申报。
“季改月”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季申报变更为按月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月申报自本月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月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季申报。
以2019年一季度为例:
【例1】原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1月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月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8年12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1月1日的“按季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在2019年4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所属期的增值税。
【例2】原实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月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9年3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4月1日的“按季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属期增值税仍实行“按月申报” ,并将在2019年4月属期起实行“按季申报”。
【例3】原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1月申请变更为“按月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季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8年12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1月1日的“按月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在2019年2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 1月31日”属期增值税。
【例4】原实行“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2019年2月或3月申请变更为“按月申报”,操作如下:
1.税(费)种认定:将原“按季申报”的税种“认定有效期止”修改为2019年3月31日,并新增“认定有效期起”为2019年4月1日的“按月申报”税种认定信息。
2.申报期限:纳税人在2019年4月征期内申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 3月31日”属期增值税。
279、“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9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例如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五、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重庆市内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以下简称“汇总申报”)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中,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退出汇总申报,进行独立核算,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80、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能否办理转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500万元。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81、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是否需要预缴?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019年1月已经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的纳税期限,原则上应与机构所在地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纳税期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纳税期限告知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更正。
282、同一小规模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同一区(县)内,既提供建筑服务又有不动产出租业务的,如何享受预缴增值税优惠政策?
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同一小规模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同一区(县)内,同时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多个应预缴项目的,合并计算在预缴地实现的销售额。合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无需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例1】注册在A县的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在B县提供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2019年1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取得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10万元,2月和3月无应税收入,按下列方式申报增值税:
⑴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由于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该纳税人在2019年4月征期内,无需在B县预缴增值税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⑵如果该纳税人实行按月纳税,1月份销售额已超过10万元,应在2019年2月征期内到B县主管税务机关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税款,同时应在A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抵减已预缴增值税税款。
283、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号公告(税乎网注:此处笔误,应为2019年4号公告)明确的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包括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固定业户,不包括按次(日)纳税的非固定业户。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未超过500元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84、其他个人在2018年采取预收款方式出租不动产,一次性取得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的预收租金收入,月均租金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的,能否申请退还2019年及以后租赁期对应的增值税税款?
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4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85、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申报纳税未开具发票,转登记前业务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冲红,以及开具错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转登记后如何开具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已申报纳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转登记以后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新疆:
286、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中月(季)销售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87、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应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可以扣除的差额部分填写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中。
举例说明,2019年1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88、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纳税期限?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同时,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也明确了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
289、其他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是按年一次性收,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90、2019年,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9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后,关于预缴增值税税款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92、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293、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代开普通发票已缴纳税款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94、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后新享受政策的,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答: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在免税标准调整前,已经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纳税人也可以自愿退出,在缴销专用发票、取消相关票种核定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二种情况是,尚未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和新成立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种情况是,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作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29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是多久?
答: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96、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后,在缴纳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方面有没有优惠措施?
答: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方面有以下优惠措施:
(一)对于2018年各月(按月申报)销售额均未超过10万元以及各季度(按季度申报)销售额均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服务单位在2019年暂不收取服务费。本项优惠措施实施前服务单位在2019年已收取的服务费应予以退还。
(二)对于2018年有1个月以上(含1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及有1个季度以上(含1个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服务单位2019年仍可按照现行规定收取服务费。
(三)2019年新办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有愿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发票的,须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书面声明自愿购买税控设备和缴纳技术服务费,服务单位方可向纳税人发售税控设备和收取服务费。
(四)如果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向服务单位缴纳服务费后的12个月或者4个季度销售额均未超过免征增值税标准,可以向服务单位申请退还服务费。
297、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98、从业人数包含哪些人员?
答: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99、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如何确定?
答: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00、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应该如何计算小微企业的税额呢?
答:针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对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到了300万元,分为两个区间适用优惠。第一个区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仅为5%(25%×20%);第二个区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10%(50×20%)。
举例说明一下,如果某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100×5%+(180-100)×10%=13万元
301、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2号公告第一条“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302、企业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2号公告第五条“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303、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04、如果在2019年之前投资,并且投资满2年是否可以享受创投企业优惠政策?
答: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305、如果项目在2021年开始投资,满2年后是否可以享受创投企业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青岛:
306、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我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货物销售收入9万,服务销售收入25万,能否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1季度合计增值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307、我公司是一家旅游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0万元,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旅游费30万,1季度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您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季30万元的免税标准,您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
308、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80万元,支付的工资福利60万,如何填写一季度的增值税申报表?
答: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享受免税政策。
您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时,应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同时将可以扣除的差额部分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中。
30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销售额标准,也是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因此,一般纳税人500万元的销售额标准仍然按差额扣除的销售额计算。
310、我公司为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季度销售货物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地下车库20万元。我公司销售地下车库的销售额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1季度合计销售额为27(=4+3+20)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您销售货物、服务和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地下车库部分无需缴纳增值税。
311、我公司为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季度销售货物14万元,提供服务10万元,销售地下车库20万元,1季度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销售地下车库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按季纳税30万元),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您1季度合计销售额为44(=14+10+2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24(=14+10)万元,因此,您销售货物和服务相对应的销售额24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20万元应照章纳税。
31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我公司1月份销售收入28万,可以免征增值税吗?还是按季进行纳税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您公司一月份销售收入28万元,如果选择按月纳税,则一月份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选择按季纳税,季节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纳税期限不同,会直接影响到您公司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因此,请根据实际情况谨慎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13、我公司为商贸企业,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免税产品销售额20万,应税产品销售额20万,一季度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这里的合计销售额既包括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也包括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出口免税销售额。您1季度合计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您销售免税产品的销售额可按其他优惠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减免税。
314、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的免不免征增值税呢?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此处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而非一般纳税人。
若您符合政策规定的转登记条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按照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即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因此,营改增纳税人满足上述条件的也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16、我公司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2019年1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2月和3月无应税收入,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的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若您为实行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1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因此,您取得的20万元,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也无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您实行按月纳税,1月份销售额已超过10万元,因此,应就20万元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317、 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实务中,很多企业是按项目分别核算的,第一个项目销售额没达到10万,不预缴。当月又有第二个项目销售额也没达到10万,但累计销售额超过10万元,这种情况是否预缴?
答:按照规定,只要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就无需预缴税款。如果在同一预缴地的销售额累计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则需要预缴税款。
318、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1月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5万元,当月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万,是否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了?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您1月应税行为销售额合计8万元,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万元,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1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到10万,但属于前期已经纳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开票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需要缴税吗?
答: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若您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即使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319、某自然人对外出租商铺,一次性收取2019年年租金96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该自然人对外出租不动产,分摊后月租金为8万元,免征增值税。
320、我公司成立至今未满一年,成立时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现想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标准我们如何判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8号文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321、已使用税控设备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22、我公司是2019年新成立的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但未超过10万元,可否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自2016年8月开始,总局陆续开展了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目前,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业小规模纳税人已纳入试点范围。此次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前期已经具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可继续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专用发票的其他事宜均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若您在免税标准调整前未申请自开专票,免税标准调整至10万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度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才能申请自开专票。您属于2019年新成立的鉴证咨询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23、我公司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时可以自己开专票,转登记成小规模后还能自开专票吗?
答:根据政策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且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属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可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24、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需要缴销税控设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325、本次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答:本次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是指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26、本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的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包括哪些?
答:包括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27、本次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减征比例是多少?
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我市执行的减征比例由山东省政府制定。
328、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如何规定的?
答: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32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经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本次减征政策?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税收优惠的,可以叠加享受本次减征政策。
330、纳税人享受减征优惠,是否需要提交其它资料?
答: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331、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答: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332本次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施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