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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2366热点问题统计(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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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2366热点问题统计(第48期)

发布日期:2019-02-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1、2019年1月份发放2018年12月工资,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实际取得时间在2019年1月1日后,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问题2、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免于填报哪些表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问题3、如果住房租金实际支付不到扣除的定额,是按定额扣除还是按实际租金扣除?

       答: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因此住房租金支出应按规定标准定额扣除。

       问题4、专项附加扣除的赡养老人扣除应当填报什么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问题5、扣缴客户端如何获取个人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点击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对应的扣除项目,点击“更新”按钮,可从税务局端下载历史报送和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端(Web/APP)自行报送并指定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一般来说,当月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指定了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在三天后即可下载。

       问题6、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

       问题7、个人所得税APP注册时提示该用户已存在,如何处理?

       答:可能该用户名已被注册,建议修改登录名重新注册即可。

       问题8、 纳税人与父母共同购买的住房,房产证上写了本人和父母的名字,纳税人能否享受首贷利息扣除?其父母作为主贷人不是首套住房贷款,纳税人作为共同还款人是第一次购买住房,能否享受扣除?

       答:若商业银行标识为不符合“首套贷”则不能享受。

       问题9、原各省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问题10、子女产生的大病医保医疗费用是否由父母其中一方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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