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创业投资企业减税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23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 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财政部、税务总局于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此次调整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的集中体现,将更有利于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
二、新政策的主要内容
创投企业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新政策主要变化
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范围放宽了。政策调整前,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主要条件包括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等。此次调整将享受创业投资税收优惠的被投资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四、初创科技型企业(即被投资方)应满足的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三)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四)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五)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五、创业投资企业(即投资方)应满足的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六、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政策规定
享受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七、税收政策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八.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点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财税〔2019〕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