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减税办:2019年减税降费问题答复汇编之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3.31
前 言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局减税办”),按照坚持问题导向、解决问题要实的要求,建立了问题意见快速响应机制,各省减税办认真开展问题收集整理上报工作,总局减税办各工作组(司局)及时、精准研究答复口径,切实解决了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现选取相关工作组(司局)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100个问题答复口径,整理形成问题答复汇编之一,供各地参考。
总局减税办
2019年3月31日
目 录
一、税收政策类 1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1
2.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界定? 1
3. 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1
4.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行选择? 2
5. 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选择纳税期限? 3
6.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3
7. 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3
8.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3月1日起成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一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4
9. 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 5
10.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4号中销售额30万是指不含税销售额? 5
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是否需要预缴? 5
12.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6
13. 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 6
14. 建筑行业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收入? 7
15.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 8
16.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8
17.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纳税人,其转登记规定中的“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9
18. 转登记规定中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9
19. 营改增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0
20.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行业限制? 10
21. 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11
22. 转登记小规模政策是否仍仅适用于原来因较低标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企业? 11
23. 2019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无时间要求? 11
24.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只要满足一个条件? 12
25. 是否转小规模条件不再执行总局公告2018年18号第一条? 13
26. 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8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 13
27. 如何理解总局关于转登记的政策解读? 14
28. 2018年已转登记过的企业能否再转登记? 15
29. 提供科研开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
30.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 16
31. 是否月销售超过10万元(季度超30万)才可自开专票? 17
32. 政策调整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17
33. 月销售额不超10万的未使用税控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8
34. 月销售未超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放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19
35.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 19
36.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如何显示? 20
37.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增值税申报表? 20
38. 预缴地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21
39. 机构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的不动产转让是否需要预缴? 21
40.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22
4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23
42. 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为保险、证券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的免税标准是否月销售额一并调整为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 23
43. 自然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视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24
44.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24
45.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能否免征增值税? 24
46. 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25
47. 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有销售,二月三月办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25
48.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标准是适用月度销售额还是季度销售额标准? 26
4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抵扣税款吗? 26
5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是否有调整? 27
51.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剔除不动产转让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27
52.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现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需要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吗? 28
53.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28
54. 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29
55. 总局公告2019年底4号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这句话怎么理解?专票开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能否退税? 30
56. 总局2019年4号公告“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必须在当期进行处理,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 30
57. 原发票无法退回红冲导致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难问题 31
58. 符合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代开普票时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后退? 32
59. 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 33
60. 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 33
61. 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其他个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如何处理? 34
62. 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是否提高? 34
63. 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35
64. 如何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造成的上游免税下游抵扣问题? 36
65. 如何保持税控服务单位对不收取服务费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服务质量? 37
(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38
66. “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区分? 38
67. 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38
68.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是什么? 39
69.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39
70.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按什么时点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判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0
7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 40
72. 高新技术企业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41
73.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财税〔2019〕1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 41
74. 2018年度汇算清缴已经开始,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42
75. 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42
76. 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何变化? 43
77. 企业季度预缴时符合条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如何进行处理? 43
78.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减免税? 43
79.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月预缴吗? 44
80.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45
81.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将会影响哪些企业? 45
82.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什么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 46
83. 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47
84. 此次新政策对原来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有影响吗? 47
85. 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48
86. 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8
87. 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8
88. 企业所得税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指标如何计算? 49
89. “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49
90.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吗? 50
91.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在填报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50
92. 对于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问网上申报系统什么时候完成升级? 51
93. 如何理解“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利润额”概念? 52
94.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52
95. 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原因预缴时未享受优惠,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优惠政策? 53
96. 举例说明如何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后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53
97. 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54
98. 劳务派遣单位从业人员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54
99.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55
100.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标准是否包括分支机构部分? 55
一、税收政策类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安徽省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对象界定?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政策适用对象就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3. 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问题,现行规定没有明确,此次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同时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总局明确了执行标准,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规定外,则执行按次50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我们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辅导,引导自然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4. 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否可以自行选择?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贵州省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这里的一个会计年度,是指会计上所说的1—12月,而不是自选择之日起顺延一年的意思。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5. 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选择纳税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问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可以选择纳税期限?
(河南省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年度内任意时间选择调整纳税期限。一经选择,本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6.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
纳税期限变更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程序是纳税人自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还是在申报表中选择变更?
(福建省、青岛市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
7. 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8.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3月1日起成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一季度如何申报,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需要在4月份征期内办理两项申报业务:一是办理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二是办理1-2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可以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来确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对于纳税人在季度中间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由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核定为按季的,纳税人对应属期申报销售额均统一以30万元的标准来判断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9. 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0.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4号中销售额30万是指不含税销售额?
(宁波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是的。
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是否需要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问: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安徽省、贵州省、北京市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2. 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问: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月销售额不超10万,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广西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13. 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指差额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余额确认是否超过10万还是扣除前的金额确认?(福建省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如提供建筑服务,是按总包扣除分包后的差额确认销售额,及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0万元免税政策。
14. 建筑行业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确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
(云南省、甘肃省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
15.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问:一个建筑企业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月总销售额超10万,以哪个为标准?
(广西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16.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
(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17.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纳税人,其转登记规定中的“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如何计算?
(12366热线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累计销售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累计销售额按差额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18. 转登记规定中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中“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免税销售额是否计入销售额范围?
(河南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19. 营改增和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营改增行业一般纳税人是否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本规定吗?
(湖南、吉林、辽宁、江苏、黑龙江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2.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办理转登记。
20.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行业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本条适用范围是否有行业限制?
(湖南、吉林、辽宁、江苏、云南、青岛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无行业限制,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
21. 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辽宁、青岛、河北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
22. 转登记小规模政策是否仍仅适用于原来因较低标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关于转登记为小规模的相关新政,问:是否仍仅适用于原来因较低标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如果是因为统一500万标准后的工业或者商业一般纳税人,现在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
(江西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转登记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也包括营改增纳税人。2.工业或者商业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3. 2019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无时间要求?
2019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时间要求吗?例如:2018年9月注册的公司并进行了信息确认,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截止目前销售额并未超过500万,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云南、青岛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无时间要求。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24. 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只要满足一个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满足这一个条件吗?是否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上海、北京、河北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满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条件,但是2019年只能办理一次转登记。2.不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25. 是否转小规模条件不再执行总局公告2018年18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公告规定了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是否转小规模条件不再执行18号公告第一条,相当于转小规模的条件放宽?
(大连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第(一)项不再执行。
26. 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8号第八条中的“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请问: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如何理解?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安徽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1.如果某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2.不包括。
27. 如何理解总局关于转登记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规定:“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理解?
(上海、江苏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如果纳税人在2018年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19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2019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次数只有1次。
28. 2018年已转登记过的企业能否再转登记?
若纳税人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了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又申请了一般纳税人,还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山东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已经转登记的纳税人,再次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在2019年办理转登记,但是只能办理一次。
29. 提供科研开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为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持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目前已经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八个行业纳入试点行业范围。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符合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30.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上述情况和销售额标准同步调整外,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问,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调整至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元)?
(湖南、辽宁、河南、北京、甘肃、青岛、海南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31. 是否月销售超过10万元(季度超30万)才可自开专票?
对于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30万元)才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辽宁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9年3月1日起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32. 政策调整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是否强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湖南、山东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3. 月销售额不超10万的未使用税控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问: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而是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湖南、山东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
34. 月销售未超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放弃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条:“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问:如果未超过10万元的,是不是可以不使用税控开具发票?
(山东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不再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
35.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
(重庆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
36.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如何显示?
(重庆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为适用的征收率。
37.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增值税申报表?
(重庆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情况: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
38. 预缴地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申报,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预缴地预缴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辽宁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9. 机构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的不动产转让是否需要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现在国地税合并之后,如果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是否还需要预缴?如不需预缴,在向机构所在地申报时能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减免税?
(辽宁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如果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如果超过10万元的,当期仍需预缴税款。
40. 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目前增值税起征点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2万;还是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3万;还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提高至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10万元?
(辽宁省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无论是此前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2-3万元(季度6-9万元)免征增值税,还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季度由9万元提高到30万元),都只是对起征点政策的优惠加码,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4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42. 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为保险、证券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的免税标准是否月销售额一并调整为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
(河北省、福建省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保险、证券代理人属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43. 自然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是否可视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江苏省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44.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45.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能否免征增值税?
(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的。
46. 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该规定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河南省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47. 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有销售,二月三月办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48.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标准是适用月度销售额还是季度销售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第一条中“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中的“下同”是指整个文件还是仅指第一条按照此规定执行?
(河南、山东省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中“下同”表示该文件中所有规定,既适用于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4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抵扣税款吗?
(福建省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相应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小规模纳税发生4号公告第六条所述情形的多缴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50.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是否有调整?
(广西自治区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栏次没有变动,但部分栏次填写口径有变化。《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51.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剔除不动产转让销售额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可按照申报系统提示据实填报不动产销售额,系统将自动提示是否超过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及填报注意事项。
52.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现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需要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吗?
(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需要填报。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除了按照申报系统提示填报不动产信息以外,还应根据政策适用情况据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相关栏次,完整申报当期全部销售额。
53.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但是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现在对代开的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四川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告明确,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54. 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福建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55. 总局公告2019年底4号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这句话怎么理解?专票开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能否退税?
(在线访谈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复:销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该张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后,销方纳税人便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56. 总局2019年4号公告“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必须在当期进行处理,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此规定中“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指必须在当期进行处理申请退还,还是后期也可以进行处理申请退还?
(山东省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相关文件没有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的时限进行限制。
57. 原发票无法退回红冲导致的增值税免税政策执行难问题
由于政策出台时间与政策执行始期存在“时间差”,出现税务机关在1月份代开发票多征税款,只能用红字冲回后重新开具,但受票方在异地,不配合将原发票退回,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纳税人多缴税款无法退还,使减税降费优惠政策不能执行到位。
(吉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下游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缴纳增值税后方可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需要将增值税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并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后,由税务机关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为销售方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并不需要将原发票退回。
58. 符合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代开普票时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后退?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问: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代开普票的时候不进行征收税款,还是先征收,申报后在申请退税?
(广西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征收增值税。
59. 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目前,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我们将在下一步统筹研究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
60. 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问: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湖南等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1. 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其他个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如何处理?
(江苏等省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62. 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是否提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问: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适用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规定?
(浙江省税务局提问,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为减轻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负担,部局两家发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后,部局两家又发文明确,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部局两家也未再相应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因此,目前仅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仍继续有效。下一步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征缴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
63. 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对于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是否需要征增值税?
(四川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因此,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64. 如何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造成的上游免税下游抵扣问题?
部分销售摩托车或农用车的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若当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将会造成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部分存在上游免税下游抵扣的问题。问:如何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造成的上游免税下游抵扣问题?
(福建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性质上属于普通发票,同时还具备增值税抵扣功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确保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政策扎实落地,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下道环节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应加强后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风险防范,依托快速反应机制对识别出的疑点开票行为,及时推送基层核实处理。
65. 如何保持税控服务单位对不收取服务费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服务质量?
由于月销售额10万以下(按季纳税3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税款可以抵减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根据《关于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于这部分纳税人暂不收取服务费,可能影响技术维护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
(福建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税务总局已经约谈两家税控服务单位总部,对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其保证服务质量。各级税务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职能,确保税控服务单位能够按规定为此类纳税人提供服务,及时为纳税人解决各类问题,保障服务质量。
(二)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66. “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区分?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定要谨记税法上的“小型微利”四个字,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去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67. 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原有政策对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指标分别设置了条件,今年新出台的政策对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因此,目前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都是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都是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都是300人。
68.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是什么?
(广东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9. 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70.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按什么时点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判断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福建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进行判断,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7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
(辽宁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72. 高新技术企业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甘肃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由纳税人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叠加享受。
73.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财税〔2019〕1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司运营一个污水治理项目,从2016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2019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请问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河南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该公司2019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74. 2018年度汇算清缴已经开始,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青岛市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财税﹝2019﹞13号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即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至2021年度,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75. 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有何变化?
(青岛市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比例由2.5%提高到8%。
76. 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何变化?
(青岛市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变化主要有两方面:一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75%;二是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77. 企业季度预缴时符合条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不符合条件,如何进行处理?
(天津市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78.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减免税?
(广东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一是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1)表A200000第9行“实际利润额”<=1000000时,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第9行×20%,并同时将减免税额填报在表A20103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表A200000第9行“实际利润额”>1000000且<=3000000时,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第9行×15%+50000,并同时将减免税额填报在表A201030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是定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1)表B100000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时,第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第12行×20%。(2)表B100000表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且<=3000000时,第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第12行“应纳税所得额”×15%+50000。
三是定额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填报应纳所得税额,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79.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月预缴吗?
(福建省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不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80.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所得税司答复)
答: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个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81.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将会影响哪些企业?
(所得税司答复)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这次政策可以概括为“一加力”“一扩大”两个特点。
“一加力”: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
“一扩大”: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人,其中98%为民营企业。
因此,无论是符合原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是符合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都会从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82.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什么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
(所得税司答复)
答:此次政策调整引入了超额累进计算方法,分段计算,部分缓解了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税负差异过大的问题,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做大做强。以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101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为例,如采用全额累进计税方法,在其他优惠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1万元(101×10%),相比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的情形,应纳税所得额仅增加了1万元,但应纳税额增加了5.1万元。而按照超额累进计税方法,企业应纳企业企业所得税5.1万元(100×5%+1×1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万元,应纳税额仅增加0.1万元。可见,采用超额累进计税方法后,企业税负进一步降低,将为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83. 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84. 此次新政策对原来就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有影响吗?
(所得税司答复)
答:有影响,而且是利好。假设纳税人2019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和2018年一样,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将从原来10%降到5%,税负比原来降低一半;如果纳税人的效益越来越好,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了,按照原来的规定是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的,但现在只要不超过300万元,仍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85. 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6. 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盈利企业从中获益。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87. 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司答复)
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88. 企业所得税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指标如何计算?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89. “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如何计算?
年中设立的公司,8月取得营业执照,11月开始有营业外收入。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是8-12月,还是11-12月?
(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90.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吗?
(所得税司答复)
答:符合条件的小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91.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在填报修订后的预缴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数据项,并升级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力争帮助企业精准享受优惠政策。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关注“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关注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
92. 对于通过网络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问网上申报系统什么时候完成升级?
(所得税司答复)
答:为全面落实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目前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电子税务局和各省网上申报系统均已经在2月1日前完成了相关升级。
93. 如何理解“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利润额”概念?
(所得税司答复)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实际利润额”概念如何理解?(所得税司答复)
答:在企业所得税中,“实际利润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各自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首先是一个年度概念,主要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实际利润额”概念主要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使用。
94.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准备哪些留存备查资料?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情况;
(3)资产总额的情况。
95. 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对政策理解原因预缴时未享受优惠,那么年度结束后是否还有机会享受优惠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税务总局近期已对金税三期系统和网上申报软件进行升级,企业在填报申报表时将部分实现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自动成表等智能化功能,帮助企业正确判断政策适用性,力争实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享尽享优惠政策。假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由于各种原因没有享受优惠,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再次提醒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96. 举例说明如何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后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假设一企业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在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当年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吗?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按照政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3万元。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时,需要分段计算。
97. 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以减免税款吗?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不能。按现行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问题中提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超过了300万元,是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8. 劳务派遣单位从业人员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江苏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99.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江苏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从2014年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了,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0.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标准是否包括分支机构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江苏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