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减税办:2019年减税降费问题答复汇编之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3.31
前 言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局减税办”),按照坚持问题导向、解决问题要实的要求,建立了问题意见快速响应机制,各省减税办认真开展问题收集整理上报工作,总局减税办各工作组(司局)及时、精准研究答复口径,切实解决了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现选取相关工作组(司局)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100个问题答复口径,整理形成问题答复汇编之二,供各地参考。
总局减税办
2019年3月31日
目 录
一、税收政策类 1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
1.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1
2.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1
3.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是否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2
4. 纳税人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否选择退税? 2
5. 上年度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3
6. 按月预缴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内容? 4
7. 如何判定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4
8. 如何确定企业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5
9.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
10. 为什么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要求填写“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而并非是季度平均值? 6
11.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7
12. 本年度调整为按季申报后,次年度申报期限如何执行? 7
13.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如何,是否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8
14.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8
15. 能否对300万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纳税? 9
16. 为了扩大政策优惠覆盖面以增强普惠性,能否对所有纳税人一律免征300万元所得额? 9
17. 关于亏损企业亏损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意愿不高的问题 10
18. 关于动漫企业优惠门槛高难以享受到相关减免的问题 11
19. 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1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12
20.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12
21.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开始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12
22. 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何时停止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13
23.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需不需要报送资料? 14
24. 房地产交易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减征范围? 14
25. 房地产交易有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15
26. 无租使用房产能否享受房产税减征? 15
27. 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16
28. 非企业性单位是否适用地方税费减征优惠政策? 16
29. 减征资源税中是否包含水资源税? 17
30. 代扣、代征税款的情形,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17
(三)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8
31.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18
32. 创投企业税收优惠的执行期限如何确定? 19
33.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19
34. 如何判断一家创投企业能否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
二、信息技术类 20
35. 金三能否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
36. 金三能否判定企业行业是否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21
37. 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的减税降费查询功能的部署情况? 21
38. 对异地预缴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查询功能的问题? 22
三、统计核算类 23
39. “各项政策减税指标数据”的上报报表格式和时间? 23
40. 金三停机是否会影响减税降费报表报送? 24
41. 税总收便函〔2019〕18号中需要收规部门上报的数据? 24
42. 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减税金额的数据提取依据? 24
43. 建议优化“金三系统小微企业优惠统计表”查询功能 25
44. 如何做好小微企业地方税费减征政策相关统计核算工作? 26
45. 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核算统计问题。 26
46. 减税降费政策效应分析存在的困难? 27
47. 做好企业所得税减税统计核算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27
48. 统计核算的减税政策有几类? 28
49. 税制性减税是指什么? 28
50. 政策性减税是指什么? 29
51. 税制性减税金额如何计算? 29
52. 政策性减税金额如何计算? 29
53. 减税政策统计核算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29
54. 目前由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统计核算的减税政策有哪些? 30
55.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在统计报表上报月份的哪天前将企业所得税减税数据上报总局? 31
56. 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统计核算的减税政策的统计期口径是什么? 31
57. 开展企业所得税减税统计核算是否需要纳税人报送资料? 32
58. 在企业所得税减税统计核算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32
59.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3
60.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的功能有哪些? 33
61.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由几个模块组成? 34
62.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中的固定统计表有哪些? 34
63.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中的“自定义条件查询”功能有哪些统计表? 37
64.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中的”自定义条件查询”功能可以设定哪些查询条件? 38
65.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可以从哪些维度(项目)进行查询统计? 39
66.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实现按国民经济行业、登记注册类型、民营企业等多维度(项目)统计查询有何意义? 39
67.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能否查询到民营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情况? 40
68.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能否查询到小型微利企业的2018年起实施(2019年翘尾)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 40
69.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如何查询每一户纳税人的政策落实情况? 41
70.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是否需要进行权限配置? 41
7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核算内容是什么? 42
72. 本次减税降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与以前年度的统计表有什么差异? 42
7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预缴正常申报企业》中的“纳税申报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43
74.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预缴正常申报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44
7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预缴未申报企业》中的“纳税申报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44
7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预缴未申报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46
77.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已完成汇缴申报企业》中的“纳税申报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46
78.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已完成汇缴申报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47
79.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标准扩围的政策效应能否在统计表中得到体现? 48
80. 《2018年起实施(2019年翘尾)政策落实情况表(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类政策)》的统计核算包括哪些减税政策? 48
81. 《2018年起实施(2019年翘尾)政策落实情况表(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类政策)》的统计核算功能有哪些? 49
82. 减税降费统计核算中的“2019年翘尾”政策效应和“翘尾期”是什么意思? 50
83.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和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的“翘尾期”为什么是2019年1-5月? 50
84.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统计期为什么是2019年1-12月? 51
85.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汇缴情况统计表》的统计核算内容主要有哪些? 52
86.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52
87.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减免税额”如何统计核算? 53
88.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汇缴情况统计表》的统计核算内容主要有哪些? 54
89.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55
90.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减免税额”如何统计核算? 55
91.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缴情况统计表》的统计核算内容主要有哪些? 56
92.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缴情况统计表》中的“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56
93.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缴情况统计表》中的“减免税额”如何统计核算? 57
94.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缴情况统计表》的统计核算内容主要有哪些? 58
95.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59
96.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减免税额”具体如何统计核算? 60
四、征收管理类 60
97. 追溯享受减免税的退税为“减免退税”还是“误收退税”? 60
98. 小微企业地方税费减征政策有关退税流程是怎样的? 61
99. 能否简化小额退税手续,免除相关资料? 61
100. 能否将注册资本金账簿印花税减半征收事项等备案事项改为事后备查? 62
一、税收政策类
(一)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如何确定?
(浙江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为了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从2016年4月开始,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年度中间4月、7月、10月的纳税申报期进行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自下一个申报期起,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同时,为了避免年度内频繁调整纳税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2. 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何调整为按季度预缴?
(北京市、福建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纳税人在4、7、10月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系统将提示按季预征。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申报情况筛查需要调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并联系纳税人办理调整事项;纳税人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年度结束后,原则上在小型微利企业扩大优惠力度期限内,不再调整纳税期限。
3. 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是否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福建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4. 纳税人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否选择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退税?
(福建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文件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 上年度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微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的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条件,其二级分支机构本季度不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问: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福建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第五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是指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如果上年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的,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因此,小型微利企业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依据的条件是上年度是否也是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如果不是,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
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6. 按月预缴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内容?
修订后的预缴纳税申报表增加了“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按月度预缴的企业是否需要每月填报这部分内容?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不需要每月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中“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的所有项目均按季度填报。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预缴申报当季度最后一个月份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填报。如在4月份征期申报3月的税款时,才需要填报这部分信息,而在其他月份申报时,是不需要填报的。
7. 如何判定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8. 如何确定企业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若公司从业人数波动较大,各个时间点从业人数可能都不一致,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不是符合条件?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9.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财税13号文件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10. 为什么新修订的预缴申报表要求填写“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而并非是季度平均值?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主要是考虑尽量减轻企业自行计算的负担。一般来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的季初值、季末值是企业在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可以免去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的工作量、也避免出现计算错误。
11.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企业符合这些规定,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12. 本年度调整为按季申报后,次年度申报期限如何执行?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份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按规定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问,次年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怎么执行?是默认继续按月预缴申报,还是若企业不自行提出申请,则一直按照按季度预缴申报?
(北京市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本年度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后,次年度及以后年度原则上继续默认为按季度预缴申报。
13.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如何,是否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按照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我们在申报表中设计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生成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14.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政策制定组、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15. 能否对300万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纳税?
由于政策临界点税负差额太大影响税负公平,建议将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由起征点优惠改为免征额优惠,减免方法改为300万(含)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文件享受,超过300万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法定税率纳税。
(宁波等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所提建议暂不宜采纳,主要考虑:一是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符合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超过应纳税所得额上限即300万元,就不是小型微利企业,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中引入超额累进计算方法,是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特殊的优惠方式,如将这种方式扩大,事实上突破了税法,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16. 为了扩大政策优惠覆盖面以增强普惠性,能否对所有纳税人一律免征300万元所得额?
(山西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该建议暂不可行,理由如下:一是如果实施“所有纳税人免征300万元所得额”的优惠政策,95%的纳税企业将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力量、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财政力量能否承受此项减税政策,需要审慎考虑;二是对所有纳税人免征300万元所得额,不区分企业规模、利润水平,会造成政策导向不明确,不能有效凸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图,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趋于弱化。
17. 关于亏损企业亏损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意愿不高的问题
面对小微企业发展的瓶颈和痛点,国家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但在整体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亏损户数较多,亏损企业难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红利。且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小微企业考虑当期成本,而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享受意愿不高,影响小微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感”。
(山西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关于亏损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意愿不高的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因为亏损,选择不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恰恰可能是出于整个生产经营周期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这也体现了政策设计是保证企业能切切实实享受到红利,而非追求短期政策效应。
18. 关于动漫企业优惠门槛高难以享受到相关减免的问题
部分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有限且前置条件门槛高。如《关于动漫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动漫企业资格就有多个附加条件,既需要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又要符合文化部等相关部门制定的动漫企业认定基本标准,还要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
(山西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动漫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政策初衷是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设置条件是为了充分体现政策导向,而非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制定的优惠政策。因此,在优惠政策适用条件方面不存在可比性。
19. 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四川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现行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设立在西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生态小区建设等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20.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的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福建省税务局提问,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复: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21.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何时开始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浙江等省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明确,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22. 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何时停止享受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若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该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浙江等省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3.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需不需要报送资料?
(江苏等省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规定,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24. 房地产交易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减征范围?
(浙江等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构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要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夯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因此,房地产交易涉及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纳入减征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25. 房地产交易有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安徽等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该规定,房地产交易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也以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动产权证按件贴花减征优惠的适用时间以证件领受时间为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26. 无租使用房产能否享受房产税减征?
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缴纳人能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产税优惠?
(江苏等省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房产税减征政策。
27. 自然人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湖南等省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自然人(其他个人)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28. 非企业性单位是否适用地方税费减征优惠政策?
自然资源部门等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能否适用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地方税费减免政策?
(湖南、青岛等省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3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4条等规定,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适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29. 减征资源税中是否包含水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中,没有明确省级确定减征资源税是否包含水资源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中不包含水资源税,且青岛市水资源税当前处于全国10个省份费改税试点阶段。请明确水资源税是否属于本次减征的范围?
(青岛等税务局提问,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减征资源税是否包含水资源税,由10个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明确。目前,10个试点省份均已明确减征范围不含水资源税。
30. 代扣、代征税款的情形,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
(政策制定组、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代扣、代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可以按照减征比例计算扣缴或代征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进行明细报告,保障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三)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1.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中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初创科技型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2. 创投企业税收优惠的执行期限如何确定?
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明确的投资时间和享受优惠时间不一致,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为避免产生执行期限是指投资时间还是指享受优惠时间的歧义,让更多的投资可以享受到优惠政策,财税〔2019〕13号文件特意写入了衔接性条款,简言之,无论是投资时间,还是享受优惠时间,只要有一个时间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的,均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33.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是一样,这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吗?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初创科技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34. 如何判断一家创投企业能否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于2017年3月投资了一家从业人数为260人,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请问在2019年度能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线访谈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财税〔2019〕13号文件明确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13号文件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所提的投资时间是2017年3月,属于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如符合财税〔2019〕13号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自2019年度开始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信息技术类
35. 金三能否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金税三期系统是否可自动识别并标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
(福建等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现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动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
36. 金三能否判定企业行业是否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金税三期系统是否可通过企业税务登记行业信息与申报表进行关联比对,将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的“是否为小微企业”栏次默认为“否”且无法修改?
(福建等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所参照的相关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指导目录等)是按“产业”进行分类的,无法与税务登记行业信息一一对应。因此,暂无法实现自动关联比对,需要纳税人依据经营实际具体判定。
37. 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的减税降费查询功能的部署情况?
(征管科技司答复)
答:目前,针对减税降费,核心征管系统可以通过征前减免查询功能、申报明细查询功能、一户式查询功能查询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的减免税额。同时,由于从政策发布到系统上线时间较短,我们优先保证了生产功能的开发上线,针对核心征管系统的查询统计功能仍在调整中,后续我们会积极收集相关单位的查询要求,持续优化核心征管系统针对减税降费的查询功能。
38. 对异地预缴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查询功能的问题?
外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异地从事增值税预缴的业务时需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再预缴增值税并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外来建筑业预缴税款时,无法通过系统查询外来建筑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也无法确定申报期限(按季或按月),大厅人员操作时只能询问纳税人,可能存在漏征或者多征情况。能否在金三系统增加对异地预缴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查询功能?
(北京、安徽、宁波税务局,征管科技司答复)
答复:针对外出经营无法获取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问题,总局已经编写了业务需求,在核心征管系统中拟开发全国增值税纳税人(已报验)资格查询功能。通过此功能,前台办税人员可以按户查询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即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此功能预计在3月底完成开发上线。
三、统计核算类
39. “各项政策减税指标数据”的上报报表格式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9年新增减税政策统计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15号) “二、工作任务”中“(四)及时统计减税情况”中“5日内,省税务机关税种管理部门按照税务总局各税种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各项政策减税指标数据”,问:(1)2月份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是否要上报报表?(2)如须上报,“各项政策减税指标数据”的上报是否由总局统一明确报表格式?(3)“5日”指的是5个工作日还是自然日?
(安徽、四川省税务局提问,收入规划核算司答复)
答:(1)2月份需按规定时间报送。(2)货劳司、所得税司、财行司、收规司已分别于1月31日、2月2日、2月12日、2月15日下发了通知,明确减税政策统计核算要求及报表式样。(3)数据上报期限暂按自然日掌握,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2月27日前上报首期各项政策减税指标数据。
40. 金三停机是否会影响减税降费报表报送?
金税三期将于2月底进行并库,届时系统停机是否会影响减税降费报表的报送?
(广东省税务局提问,收入规划核算司答复)
答:金三并库不影响决策支持系统和核算系统,各地按照总局工作部署按时上报数据。
41. 税总收便函〔2019〕18号中需要收规部门上报的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关于明确减税政策统计核算有关工作事项的函》(税总收便函〔2019〕18号)附件1、附件2中,哪些数据需要收规部门负责上报?
(深圳市税务局提问,收入规划核算司答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关于明确减税政策统计核算有关工作事项的函》(税总收便函〔2019〕18号)一、(二)1.(1)明确规定,附件1的01表反映由规划核算部门负责统计的各项翘尾减税数据,经各部门会审确认后由规划核算部门上报税务总局。
42. 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减税金额的数据提取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减税金额为何不是随提高增值税小规模起征点(01042807)提取的数据,而是01045301、01042804、01042806、01042807四个代码的合计数?
(四川省税务局提问,收入规划核算司答复)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01042807代码,是指月销售额3-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01045301、01042804、01042806代码是指月销售额0-3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50%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针对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全面掌握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免情况并与财行部门进行数据会审,收规部门产出的报表中包含了0-3万、3-10万以及10万元以上(代码07049901)全部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43. 建议优化“金三系统小微企业优惠统计表”查询功能
建议对“金三系统小微企业优惠统计表”进行优化,实现实时更新,便于各地及时掌握信息,进行跟踪落实。同时对相关栏次进行简化,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类分别统计应纳税所得额0-100万元和100-300万元企业享受优惠情况。
(福建等省税务局提问,所得税司答复)
答:已根据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普惠性政策和相关统计核算要求提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的业务需求,支持各级税务机关按季度查询本地区的纳税申报企业户数、小型微利企业户数、已享受和未享受优惠企业户数、政策受惠面、减免税额等相关信息。同时,针对本次政策扩围,重新设计了明细统计项目,支持对加大减税力度而新增的减免税和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而新增的减免税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并可通过设置“行业门类”、“登记注册类型”、“征收方式”等输入条件筛选企业的能力,满足各级税务机关查询统计需要。
44. 如何做好小微企业地方税费减征政策相关统计核算工作?
(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为做好退抵税费统计核算,总局已在金税三期决策一包中增加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退税统计表》,系统将根据退抵税(费)清册数据生成有关报表。该报表预计2019年3月征期结束进行数据统计时可正式上线。
45. 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核算统计问题。
(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答:2019年3月1日起,对罕见病药品给予3%简易征税的政策,此前对抗癌药也给予了相同的政策。作为今年国务院出台的减税降费措施之一,这项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作为税务部门,做好政策落实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做好政策效应统计核算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的工作要求,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将发函进行布置。
46. 减税降费政策效应分析存在的困难?
政策效应分析方面存在困难的问题,主要是分析方法和模型欠缺,一是模型不熟悉;二是运用某模型中,具体对应分析哪些指标,显示出的不同结果反映出来的结论如何分析等?
(辽宁省税务局提问,收入规划核算司答复)
答:收入规划核算司于2月19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关于明确减税政策分析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税总收便函〔2019〕19号),对减税分析的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布置,并对分析中用到的主要指标、取数规则等进行了明确。通知详附减税政策分析提纲,列举了政策效应分析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分析维度、分析方法、问题建议等内容,并对主要应用模型进行了简单介绍。下一步,收入规划核算司将适时举办培训班帮助各地提高分析水平。
47. 做好企业所得税减税统计核算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所得税司答复)
答:做好减税降费统计核算工作,是落实减税降费的关键一环,各级税务机关对各项企业所得税减税政策使用统一的统计核算口径,实行自下而上、整齐划一、清清爽爽的统计核算,有利于客观及时地反映减税政策落实效果,开展政策效应分析;有利于及时掌握政策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提高政策执行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及时总结工作,开展前瞻性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有利于把真实鲜活的数据展示给党中央国务院、展示给各地党委政府、展示给广大纳税人、展示给各级税务干部,使广大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48. 统计核算的减税政策有几类?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2019年新增减税政策统计核算工作方案》(税总发〔2019〕15号印发)规定,统计核算的减税政策分为税制性减税和政策性减税两类。
49. 税制性减税是指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税制性减税是指增值税降率、个人所得税改革、税前扣除等税制改革及制度性安排带来的减税。
50. 政策性减税是指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政策性减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特定经济行为,实行照顾性或激励性政策而发生的减税、免税。
51. 税制性减税金额如何计算?
(所得税司答复)
答:对于税制性减税,纳税人不需申报减税额。减税金额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根据新旧税制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得出。
52. 政策性减税金额如何计算?
(所得税司答复)
答:对于政策性减税,纳税人有如实申报的义务。减税金额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实际享受某项政策的减免税额统计,或根据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得出。
53. 减税政策统计核算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2019年新增减税政策统计核算工作方案》(税总发〔2019〕15号印发)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税务总局统一领导、省税务机关承担主体责任、主管税务机关源头把关的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减税政策统计核算工作机制。
54. 目前由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统计核算的减税政策有哪些?
(所得税司答复)
答:由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统计核算的减税政策包括2019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2018年起实施(2019年翘尾)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有: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政策,统计报表上报时间为2019年4月、7月、10月,2020年1月。
(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翘尾期2019年1-5月),统计报表上报时间为2019年4月、6月。
(3)《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翘尾期2019年1-5月),统计报表上报时间为2019年4月、6月。
(4)《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翘尾期2019年1-12月), 统计报表上报时间为2019年4月、7月、10月,2020年1月。
(5)2019年后续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以及其他需要统计核算的政策,待后续政策出台后或者根据需要另行明确。
55.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在统计报表上报月份的哪天前将企业所得税减税数据上报总局?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2019年新增减税政策统计核算工作方案》(税总发〔2019〕15号印发)的有关规定,各省税务机关应当在统计报表上报月份的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将企业所得税减税数据上报总局。
56. 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统计核算的减税政策的统计期口径是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按照税款所属期进行减税政策统计核算,与国家宏观经济数据统计口径保持一致,便于开展宏观经济分析。如统计2019年1季度的减税政策,是在2019年1季度申报期结束后,取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季度的已申报数据进行统计,不包括2018年4季度预缴申报数据,也不包括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数据,即使这些数据是在2019年1季度申报产生的。
57. 开展企业所得税减税统计核算是否需要纳税人报送资料?
(所得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统计核算时要特别注意避免给纳税人增添不必要的负担,凡是能够通过纳税申报表提取或者系统生成的数据,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另行填报。
58. 在企业所得税减税统计核算工作中,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事前设定审核规则、事中实时校验、事后审核更正,提高申报数据采集准确性。各省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统计上报本地企业所得税减税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及时审核,对纳税人申报造成的差错,应通知纳税人及时更正,对税务人员录入、程序性错误等造成的差错数据按规范的方法及时准确更正,切实提高减税数据的源头采集质量。各级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规划核算等部门要共同做好数据日常会审等工作。
59.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准确、及时统计核算纳税人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税数据,税务总局及时优化了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统计核算与分析功能,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减税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全面、客观反映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政策和2018年起实施(2019年翘尾)税制改革类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落实成效。
60.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的功能有哪些?
(所得税司答复)
答: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系统中的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功能包括“统计查询”和“统计表报送”两类。
“统计查询”功能,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操作人员根据层级权限查询、统计相关政策实施情况,并能够对统计表中“户数”列次数据进行钻取,展示纳税人详细信息清册。
“统计表报送”功能,是指总局、省局操作人员按规定进行统计表报送操作。省局操作人员按规定时限报送统计表,报送后的统计表打上“已报送”标识,正式上报的统计表及与其相应的纳税人详细清册系统予以保存,并支持以后期间查询。总局汇总统计各省正式上报的统计表,各省报送后如需修改,需由总局操作人员操作“退回”,撤销该省统计表“已报送”标识,撤销后省局可重新“报送”。
61.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由几个模块组成?
(所得税司答复)
答:目前,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系统中的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模块有两个,分别是“所得税翘尾优惠分析”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各模块均支持“自定义条件查询”和“固定表单查询”两种查询统计方式。
62.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中的固定统计表有哪些?
(所得税司答复)
答:目前,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中的固定统计表共有36张,后续将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补充。具体表单情况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单:
当期预缴正常申报企业_汇总表
当期预缴正常申报企业_分行业门类
当期预缴正常申报企业_分登记注册类型
当期预缴正常申报企业_分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预缴未申报企业_汇总表
当期预缴未申报企业_分行业门类
当期预缴未申报企业_分登记注册类型
当期预缴未申报企业_分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已完成汇缴企业_汇总表
当期已完成汇缴企业_分行业门类
当期已完成汇缴申报企业_分登记注册类型
当期已完成汇缴申报企业_分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翘尾优惠分析”表单: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汇缴情况统计表(分登记注册类型)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汇缴情况统计表(分国民经济行业门类)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汇缴情况统计表(分国民经济行业大类)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汇缴情况统计表(分国民经济行业小类)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汇缴情况统计表(分地区)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汇缴情况统计表(分小型微利企业)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汇缴情况统计表(分登记注册类型)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汇缴情况统计表(分国民经济行业门类)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汇缴情况统计表(分国民经济行业大类)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汇缴情况统计表(分国民经济行业小类)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汇缴情况统计表(分地区)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汇缴情况统计表(分小型微利企业)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缴情况统计表(分登记注册类型)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缴情况统计表(分国民经济行业门类)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缴情况统计表(分国民经济行业大类)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缴情况统计表(分国民经济行业小类)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缴情况统计表(分地区)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缴情况统计表(分小型微利企业)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缴情况统计表(分登记注册类型)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缴情况统计表(分国民经济行业门类)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缴情况统计表(分国民经济行业大类)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缴情况统计表(分国民经济行业小类)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缴情况统计表(分地区)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缴情况统计表(分小型微利企业)
63.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中的“自定义条件查询”功能有哪些统计表?
答复:目前,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中的“自定义条件查询”统计表共有6张,后续将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补充。具体表单情况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
所得税翘尾优惠分析
(2)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汇缴情况统计表
(3)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汇缴情况统计表
(4)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缴情况统计表
(5)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缴情况统计表
(6)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统计表
64.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中的”自定义条件查询”功能可以设定哪些查询条件?
(所得税司答复)
答:“所得税翘尾优惠分析”模块,主要反映2018年起实施(2019年翘尾)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类政策落实情况,每项政策均可按登记注册类型、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税务机关、是否民营企业、是否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多维度查询统计。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模块,主要反映2019年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政策落实情况,可按照“当期预缴正常申报企业”“当期预缴未申报企业”“当期已完成汇缴企业”三种情形、登记注册类型、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税务机关等开展多维度查询统计。
65.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可以从哪些维度(项目)进行查询统计?
(所得税司答复)
答:为便于税务机关开展政策效应分析,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可以从多维度(项目)进行统计查询,包括按登记注册类型、按国民经济行业门类、按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大类层级、按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全部层级、按地区、按是否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多维度(项目)分析。
66.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实现按国民经济行业、登记注册类型、民营企业等多维度(项目)统计查询有何意义?
(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实现了按国民经济行业、登记注册类型、是否民营企业、是否小型微利企业等项目进行查询统计,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多维度开展政策效应分析,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67.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能否查询到民营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情况?
(所得税司答复)
答:可以。统计查询时,“企业类型”选项中有民营企业和非民营企业选项,可选择民营企业查询相应数据。民营企业根据金三系统中企业“民营企业”标签作为取数口径进行判断。
68.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能否查询到小型微利企业的2018年起实施(2019年翘尾)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
(所得税司答复)
答:可以。系统专门设有“是否小型微利企业”选项,可通过选择小型微利企业或非小型微利企业选项进行查询。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在预缴情况统计时,根据其填报的同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中《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按季度填报信息—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情况进行判断;在汇缴情况统计时,根据其填报的同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9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情况进行判断。
69.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如何查询每一户纳税人的政策落实情况?
(所得税司答复)
答:统计查询产生统计表后,对统计表中“户数”列次数据进行钻取,点开后会展示具体纳税人详细信息清册,可以查询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相关减税信息、企业类型、是否民营企业、是否小型微利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
70. 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是否需要进行权限配置?
(所得税司答复)
答:企业所得税减税降费统计核算系统的相关功能需要由系统管理员对需要统计表权限的人员进行权限配置工作,否则操作人员无法在金税三期系统前台查看到相关功能模块。具体配置工作由各地按照现行流程和规定办理。
7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核算内容是什么?
(所得税司答复)
答: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普惠性政策,设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核算功能模块,用于统计查询和上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享受情况。从申报总体情况、小型微利企业总体情况、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基本情况、小型微利企业扩围政策享受情况四个方面,反映纳税申报户数,小型微利企业申报户数,小型微利企业盈利、亏损和零申报户数,减免税金额,政策受惠面,扩围政策实施情况等内容。
72. 本次减税降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与以前年度的统计表有什么差异?
(所得税司答复)
答:本次根据最新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普惠性政策,设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纳税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统计核算内容与以前年度各版本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相比,新增了提高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标准最新普惠性政策效应相关数据栏次。
7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预缴正常申报企业》中的“纳税申报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所得税司答复)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预缴正常申报企业》统计核算的“纳税申报户数”,是指截至查询日期已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且未办理当期年度汇缴申报的纳税人户数。具体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户数之和:
(1)按季申报纳税人,本期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不含企业类型勾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或者《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纳税人,且不含报验登记纳税人。
(2)按月申报纳税人,填报了3,6,9,12月相应属期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不含企业类型勾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或者《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纳税人,且不含报验登记纳税人。
74.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预缴正常申报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所得税司答复)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预缴正常申报企业》统计核算的“小型微利企业户数”,是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预缴正常申报企业》中的“纳税申报户数”统计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户数之和:
(1)查账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A200000)中“小型微利企业”项目判断为“是”的纳税人。
(2)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中“小型微利企业”项目判断为“是”的纳税人。
7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预缴未申报企业》中的“纳税申报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所得税司答复)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预缴未申报企业》统计核算的“纳税申报户数”,是指截至查询日期既未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又未办理当期年度汇缴申报、但已办理本年以前属期预缴申报的纳税人户数。
当期预缴申报表是指:按月申报的,为本季季末月(即3,6,9,12月)的月度预缴申报表;按季申报的,为本季预缴申报表。
本年以前属期预缴申报表是指:按月申报的,为最近季度季末月(即3,6,9,12月)的月度预缴申报表;按季申报的,为最近季度的预缴申报表。
具体为符合上述判断标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户数之和:
(1)按季度申报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不含企业类型勾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或者《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纳税人,且不含报验登记纳税人。
(2)按月申报纳税人,填报了3,6,9,12月相应属期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不含企业类型勾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或者《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的纳税人,且不含报验登记纳税人。
76.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预缴未申报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所得税司答复)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预缴未申报企业》统计核算的“小型微利企业户数”,是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预缴未申报企业》中的“纳税申报户数”统计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户数之和:
(1)查账征收企业,本年以前属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小型微利企业”项目判断为“是”的纳税人。
(2)核定征收企业,填报本年以前属期《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小型微利企业”项目判断为“是”的纳税人。
77.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已完成汇缴申报企业》中的“纳税申报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所得税司答复)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已完成汇缴申报企业》统计核算的“纳税申报户数”,是指截至查询日期已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户数。具体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户数之和:
(1)查询日期所在年度已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不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人,且不含报验登记纳税人。
(2)查询日期所在年度已申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年报的纳税人,且不含报验登记纳税人。
78.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已完成汇缴申报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所得税司答复)
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已完成汇缴申报企业》统计核算的“小型微利企业户数”,是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当期已完成汇缴申报企业》中的“纳税申报户数”统计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户数之和:
(1)查账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9小型微利企业”项目判断为“是”的纳税人。
(2)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中“按年度填报信息”之“小型微利企业”项目判断为“是”的纳税人。
79.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标准扩围的政策效应能否在统计表中得到体现?
(所得税司答复)
答:可以。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2019年版)》“小型微利企业扩围政策享受情况”部分,设计了应纳税所得额在0-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不含)-300万元(含300万元)两档范围,在此范围内又分别设置了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原条件和符合新条件两种情况,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围效应进行统计分析,全面反映政策成效。
80. 《2018年起实施(2019年翘尾)政策落实情况表(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类政策)》的统计核算包括哪些减税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2018年起实施(2019年翘尾)政策落实情况表(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类政策)》的统计核算包括以下3项减税政策:
(1)《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2)《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81. 《2018年起实施(2019年翘尾)政策落实情况表(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类政策)》的统计核算功能有哪些?
(所得税司答复)
答:《2018年起实施(2019年翘尾)政策落实情况表(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类政策)》的统计核算内容包括:
(1)2018年起实施(2019年翘尾)政策效应汇总情况:《2018年起实施(2019年翘尾)政策落实情况表(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类政策)》;
(2)2018年起实施(2019年翘尾)政策效应明细情况:《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汇缴情况统计表》、《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汇缴情况统计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缴情况统计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缴情况统计表》。
本功能设置统计查询和统计表报送两类模块。其中统计查询功能税务总局、省局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均可按照管理层级使用,统计表报送功能仅适用于税务总局和省局。
82. 减税降费统计核算中的“2019年翘尾”政策效应和“翘尾期”是什么意思?
(所得税司答复)
答:2018年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在2019年继续扩大或新产生减税降费效果,这就是在减税降费统计核算中的“2019年翘尾”政策效应。
减税降费统计核算中的“2019年翘尾”政策效应,在2019年实际体现的纳税申报期,就是减税降费统计核算中的“翘尾期”。
83.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和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的“翘尾期”为什么是2019年1-5月?
(所得税司答复)
答: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和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于2018年出台,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在预缴申报时不进行纳税调整,而在年度汇缴时纳税调整;研究开发费用在预缴申报时不允许加计扣除,而在年度汇缴时加计扣除。因此,在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不体现这两项政策的减税效果。
纳税人在2019年1-5月期间,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可以计算出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的成效,所以,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和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的“翘尾期”为2019年1-5月。
84.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统计期为什么是2019年1-12月?
(所得税司答复)
答: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于2018年出台,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原按照5年期限无法弥补的亏损,将因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得以继续弥补。因此,只有自2019年度预缴申报开始,纳税人继续弥补已经超过5年的亏损时,才能体现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减税效果。所以,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统计期是2019年1-12月。
85.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汇缴情况统计表》的统计核算内容主要有哪些?
(所得税司答复)
答:《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汇缴情况统计表及清册》的统计核算内容主要有: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享受《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政策的纳税人户数和减免税额,以及扣除比例提高后职工教育经费已在当年度全部税前扣除的企业、扣除比例提高后职工教育经费继续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企业这两种类型的纳税人户数、截至当年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当年度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照8%扣除率计算的当年税前扣除限额、按照2.5%扣除率计算的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减免税额等。
86.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所得税司答复)
答:《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户数”,是指享受享受《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政策、已办理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户数。具体统计条件如下:
(1)2019年2月1日之后,填报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的纳税人;
(2)《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8%的,其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金额大于同表(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第5列“税收金额”×2.5%)金额的纳税人;
(3)需要从同时符合以上2个条件的纳税人中,剔除2017年度《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8%的纳税人(目的是为了排除2017年度已按8%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
87.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减免税额”如何统计核算?
(所得税司答复)
答:《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减免税额”,按因扣除比例提高而增加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金额与法定税率计算得出减免税额,即对符合《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2018年提高比例)汇缴情况统计表》中“户数”统计条件的纳税人,按下列公式统计出的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第5行第5列-第1行第5列×2.5%)×25%。
88.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汇缴情况统计表》的统计核算内容主要有哪些?
(所得税司答复)
答:《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汇缴情况统计表》的统计核算内容主要有: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享受《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政策的纳税人户数和减免税额,以及下列相关情况:
(1)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费用;
(2)委托研发费用,包括: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年度研发费用小计,包括:本年费用化金额、本年资本化金额。
89.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所得税司答复)
答:《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户数”,是指享受《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政策、已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户数。具体统计条件如下:
(1)2019年2月1日之后,填报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纳税人;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38行“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的金额大于零的纳税人。
90.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减免税额”如何统计核算?
(所得税司答复)
答:《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减免税额”, 按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与法定税率计算得出减免税额,即对符合《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取消限制)汇缴情况统计表》中“户数”统计条件的纳税人,统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38行“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填报的金额×25%。
91.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缴情况统计表》的统计核算内容主要有哪些?
(所得税司答复)
答:《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缴情况统计表》的统计核算内容主要有:2019年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时,享受《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政策的企业合计户数和减免税额,以及分别统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这2种类型的纳税人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户数、因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而增加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本年度已弥补的亏损额、新增减免税额等。
92.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缴情况统计表》中的“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所得税司答复)
答:《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缴情况统计表》中的“户数”,是指享受《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政策、已办理2019年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且未办理2019年度汇缴申报的纳税人户数。具体统计条件如下:
(1)已经进行过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且未进行2019年度汇缴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金额大于0,且其上一纳税年度(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6行“前五年度”的第11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金额大于0的纳税人。
93.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缴情况统计表》中的“减免税额”如何统计核算?
(所得税司答复)
答:《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缴情况统计表》中的“减免税额”,按因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而增加的弥补亏损金额与法定税率计算得出减免税额,即对符合《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预缴情况统计表》中“户数”统计条件的纳税人,统计以下两种情况的减免税额合计值: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金额小于上一纳税年度(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6行第11列填报的金额的,减免税额为表A200000第8行填报金额×25%;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金额大于或等于上一纳税年度(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6行第11列填报的金额的,减免税额为上一纳税年度(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6行第11列填报金额×25%。
94.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缴情况统计表》的统计核算内容主要有哪些?
(所得税司答复)
答:《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缴情况统计表》的统计核算内容主要有: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享受《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政策的纳税人合计户数和减免税额,以及分别统计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两种类型的纳税人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户数、因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而增加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本年度已弥补的亏损额、新增减免税额等。
95.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户数”如何统计核算?
(所得税司答复)
答:《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户数”,是指享受《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政策、已办理2019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户数。具体统计条件如下:
(1)已经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查账征收企业;
(2)本纳税年度(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5行“前六年度”的(第9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金额不为零的纳税人。
96. 《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减免税额”具体如何统计核算?
(所得税司答复)
答:《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减免税额”,按因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而增加的弥补亏损金额与法定税率计算得出减免税额,即对符合《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汇缴情况统计表》中的“户数”统计条件的纳税人,统计本纳税年度(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5行“前六年度”的(第9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金额×25%。
四、征收管理类
97. 追溯享受减免税的退税为“减免退税”还是“误收退税”?
对于追溯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应享受优惠的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中应当录入减免退税文书还是误收退税文书?
(青岛市税务局提问,收入规划核算司答复)
答:按减免退税业务流程办理。
98. 小微企业地方税费减征政策有关退税流程是怎样的?
(湖北税务局提问,财产行为税司答复)
答:纳税人符合地方税费减征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申请办理退抵税时,税务机关可在退抵税(费)功能模块“退税类型—减免退税(费)”中勾选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无需进行减免税备案。其他退税流程不变。
99. 能否简化小额退税手续,免除相关资料?
对于追溯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主要涉及财产行为税种,建议总局牵头与人民银行联系,简化小额退税手续,免除向人民银行报送退税申请以及税票等资料,统一以清单方式简化办理税款退库手续。
(青岛市税务局提问,收入规划核算司答复)
答:所提建议与国家金库条例制度不一致。建议各地税务局先通过网上退税、免填单等方式尽量方便纳税人,并协调当地国库部门研究解决。
100. 能否将注册资本金账簿印花税减半征收事项等备案事项改为事后备查?
注册资本金账簿印花税减半征收事项等部分税收业务涉及面广、户数多、但税额小,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感,能否将这类备案事项变更为事后备查?
(厦门市税务局提问,财产和行为税司答复)
答复:总局近期将制发公告,明确将相关事项改为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