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5 证券简称:小商品城 公告编号:临2019-046
债券代码:136578 债券简称:16小商02
来源:巨潮资讯网
日期:2019.7.17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9年7月26日
最后交易日:2019年7月26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9年7月29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9年7月29日
摘牌日:2019年7月29日
由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发行完成的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公司将于2019年7月29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期间的利息和兑付本期债券的本金(简称“本次本息兑付”)。为保证本次本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