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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矿业:发生重大安生事故,补取消高新企业资格!

09-29 高新技术企业 我要评论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子公司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

来源:巨潮资讯网

日期:2019.8.9

链接原文:关于公司子公司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取消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指出由于银漫矿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起取消银漫矿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银漫矿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具体影响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为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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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链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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