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新闻网:29省份均已开建ETC门架 全国ETC用户超过9780万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广东省税务局
日期:2019-08-01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总指挥部了解到,截至7月29日,29个省份(海南、西藏无收费公路)均已开工建设改造ETC门架系统,全国ETC用户累计达到9780.43万,完成发行总任务的51.25%,据剩余发行任务计算,2019年剩余的155天平均每天需发行60.03万。
据悉,全国ETC门架系统建设改造总计划数为25594套,已完工1836套(含试点省份)、在建7011套,其中江苏、浙江、四川、广东、山东完工数位居前五名。全国ETC车道建设改造总计划数为51366条,已完工464条、在建2117条,其中贵州、北京、河南、山东、江苏完工数位居前五名。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正线改造总计划数为500个,已完工25个、开工19个。全国高速公路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系统建设总计划数为10591个,已完工3949个、在建799个,其中四川、陕西、山西已完成所有建设任务,贵州完成95.2%、宁夏完成93.9%、湖南完成90.8%、青海完成83.1%、黑龙江完成76.8%。
在ETC发行方面,按累计发行进度排名,北京、陕西、江西、甘肃、广东位居前五名;按月发行量排名,浙江、山东、湖北、广东、江苏位居前五名;按月进度排名,江西、北京、湖北、贵州、青海位居前五名。在高速公路入口ETC使用率方面,甘肃、北京、河南、福建、浙江位居前五名。
广东省税务局:ETC要全面普及了,一文了解相关税费知识!
日期:2019/08/19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式样
编码规则: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二、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流程
(一)办理ETC卡或用户卡。
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二)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
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三)绑定ETC卡或用户卡。
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四)发票开具。
客户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2017年12月25日起,发票服务平台注册及绑卡功能正式上线。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三、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一)发票种类
1.不征税发票:
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2.征税发票:
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二)发票获取方式
1.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
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
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2.ETC预付费客户:
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3.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
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四、通行费电子发票申报与抵扣
(一)抵扣类型
1.开具充值发票(不可抵扣)
充值ETC卡后,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充值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
2.开具消费发票
未索取充值发票且实际发生通行费后的第10个工作日期,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根据收费公路性质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a、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不可抵扣)
b、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可抵扣)
(二)抵扣、申报流程
1.勾选进项:
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2.申报表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五、发票查验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文件依据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链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已被修订
2016年3月23日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目前修改为9%)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全文有效
2017年12月25日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3、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
全文有效
2017年12月25日
为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现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2;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通行费电子发票票样见附件。
二、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
(一)办理ETC卡或用户卡。ETC卡或用户卡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用于记录用户、车辆信息的IC卡,其中ETC卡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客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前往ETC客户服务网点办理ETC卡或用户卡,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
(二)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三)绑定ETC卡或用户卡。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填写ETC卡或用户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或用户卡绑定。
(四)发票开具。客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向用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三、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征税发票)。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称不征税发票)。
(二)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三)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四)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
(五)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六)发票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发票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查。
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三)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五、平台上线和业务咨询
2017年12月25日起,发票服务平台注册及绑卡功能正式上线。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客户可以拨打热线电话进行业务咨询与投诉。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热线电话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查询。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办公路[2017]98号
全文有效
2017年6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保障收费公路安全便捷高效通行。经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收费系统升级改造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路出行服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鉴于公众出行服务需求及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现状,2016年8月国家财税部门下达了《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对情况复杂的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税款问题给予了过渡期支持政策。为解决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等实际问题,保障收费公路安全便捷高效通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引导纳税人更加及时充分的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为目标,以提升公路通行效率和用户服务体验为主线,以公路收费系统改造升级为抓手,深入推动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工作平稳有序顺畅运行,促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互联互通。强化顶层设计,依据各地实际需求和建设条件,合理确定工作步骤,充分依托现有系统资源,最大程度降低投入。密切交通、财政、国税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互联互通和协同应用。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实效。秉承用户为先,以纳税人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简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获取发票和实现税款抵扣。坚持转变职能、创新方式。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尽可能利用社会力量,更好的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监督,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坚持技术先进、安全可控。积极推进新技术应用,确保工程技术先进,系统改造符合技术发展方向。高度重视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确保系统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7年底前,率先实现全国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力争到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多义性路径识别系统,实现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红利,促进交通运输服务提质升级。
二、工作步骤
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税部门要精心安排,周密筹划,协同配合,确保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一)第-阶段(2017年7月前)。
1.交通运输部牵头,制定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相关系统改造、建设、运营服务的总体方案和规范要求,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开展相关工作。
2.税务总局牵头,研究完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使用等管理规定,配合交通运输部开展方案编制和规范编写。
3.财政部牵头,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对部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相关升级改造建设和必要的维护支出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安排财政资金予以支持。
4.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财税部门制定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分解工作任务,为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第二阶段(2017年12月底前)。
1.交通运输部牵头,升级改造部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采用政府和市场合作模式建设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系统,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升级改造省级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实现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
2.税务总局牵头,完善相关信息系统,配合部省两级交通运输部门收费系统改造、涉税系统建设和相关业务开展。
3.交通运输部牵头,组织开展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业务培训和政策宣贯。
4.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与财税部门组织开展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宣传。
(三)第三阶段(2018年6月底前)。
1.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完成本省(区、市)内高速公路收费车道高清车牌识别系统升级改造。
2.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根据本省(区、市)经营性一、二级收费公路的情况开展收费车道技术改造,使其具备非现金支付卡刷卡功能,满足联网数据传输要求。
(四)第四阶段(2019年6月底前)。
1.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建成高速公路多义性路径识别系统,实现按车辆实际通行路程收费。
2.组织开展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总结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领导下,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业务部门组成工作组,负责全国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推进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国税部门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省(区、市)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工作协同机制,指导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省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应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涉及的联网收费系统改造、多义性路径识别系统建设、客服体系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等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所需资金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经营性收费公路所需资金从车辆通行费中列支;新改建收费公路将相关配套设施纳入项目概算。
(三)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应遵循国家税收政策、收费公路相关标准规范,做好数据处理、业务开展、安全保障、客户服务等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对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及税款抵扣有关政策进行宣传,注重宣传实效,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实施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的意义,提高公众认识度,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30日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