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24 复旦复华:2019年半年度报告
来源:巨潮资讯网
日期:2019.8.24
摘录税务事项如下:
九、重大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书称药业公司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8份,在2012-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468份,在2009-2012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10家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505份,以上事项税务局拟对药业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1倍罚款
2016年9月28日药业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举行的非公开的听证,并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如实陈述和申辩。
2016年10月18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进展公告》,截至公告日,药业公司尚未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药业公司将继续积极与相关单位部门保持陈述、沟通和协调。通过税务局稽查及自查,药业公司认识到在2009-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咨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药业公司已于2016年11月7日自行缴纳税款18,269,285.94元。
1、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2132661556L)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于 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11 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408 份,货物品名为日本产谷胱甘肽原料,数量 45,500 公斤,金额814,478,633.04 元,税额 138,461,366.96 元。(二)你公司于 2012-2015 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 7 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共计 468 份,金额37,052,336.12 元,税额 2,223,141.03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 号,拟处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 1倍的罚款共计 147,718,733.39 元,其中增值税罚款 140,684,507.9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034,225.40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 3 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2132661556L)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于 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11 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8 份,货物品名为日本产谷胱甘肽原料,数量 45,500 公斤,金额814,478,633.04 元,税额 138,461,366.96 元。(二)你公司于 2012-2015 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 7 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共计 468 份,金额37,052,336.12 元,税额 2,223,141.03 元。(三)你公司于 2009 年-2012 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 10 家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共计 505 份,金额68,536,205.39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拟对你公司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处 1 倍的罚款,共计 118,772,115.13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 10000 元(含 10000 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 3 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将就此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和申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12 日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专项意见
信会师函字[2016]第15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2016年9月19日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1995号)的要求,我们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我们对贵所要求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查及讨论,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问题: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药业”)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公司业绩和相关财务数据造成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2016年9月9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股份”)下属子公司复华药业收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复华药业在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收受国生基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08份,在2012-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468份,在2009-2012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10家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505份,以上事项税务局拟对复华药业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1倍罚款147,718,733.39元,企业所得税处1倍的罚款118,772,115.13元,共计266,490,848.52元。
我所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上述发票基于复华药业与国生基地和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的交易和业务,如最终处理结果与告知书认定的内容和金额一致,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一期)》“问题1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因此我们认为上述告知书中涉及的因补缴税款及罚款应计入支付当期的损益,不属于前期的会计差错。如果最终的金额不变,支付补缴税款和罚款的当期对复华药业将产生较大的财务影响。(复华股份持有复华药业90%的份额)。由于被处罚主体复华药业为独立法人,如因巨额罚款造成资不抵债或不能持续经营,复华药业将进入破产程序,实际清算程序以及可处置资产的可回收现金在现阶段不可预计。
目前,复华药业就上述事项仍在核查中,相关人士正积极沟通中,最终处罚事项和处罚金额尚未正式下达。我们将根据事件的进一步发展,结合相关决定对复华药业以及复华股份的财务状况的影响和存在风险发表进一步的专项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6年9月23日
3、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9 月 9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公司公告 2016-035。在 9 月 28 日听证之后,截至本公告日,药业公司尚未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药业公司将继续积极与相关单位部门保持陈述、沟通和协调。
截至目前,药业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秩序正常。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7 日
4、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10 月 21 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上海复旦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2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内容披露如下: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因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被处税收罚款约2.6 亿元。2016 年 9 月 23 日,你公司董事会关于上述事项发布了董事会决议公告,称该事项已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对公司和公司大股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如果有关处罚成立,将对药业公司及你公司构成较大财务影响,按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药业公司将直接承受较大经济损失,对你公司业绩也将产生严重的间接影响。
此后,你公司披露称,2016 年 9 月 28 日参加了税务机关举行的听证,并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拟于 2016 年 10 月 17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截至2016 年 10 月 17 日,药业公司尚未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你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有义务向投资者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重要进展和最终结果。请你公司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加紧沟通协调,及时披露相关行政处罚结果。
我部关注到,《告知书》涉及的补缴税款和罚款金额较大,请公司充分提示风险,
5、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10 月 21 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2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详见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6-043)。
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积极组织各方共同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由于《问询函》涉及的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补充和完善,相关工作无法在2016 年 10 月 26 日前完成,鉴于此,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顺延至不晚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回复。公司将组织相关人员尽快完成《问询函》回复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26 日
6、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10 月 21 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上海复旦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2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对《问询函》提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你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有义务向投资者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重要进展和最终结果。请你公司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加紧沟通协调,及时披露相关行政处罚结果。
问题回复: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发布公告后,公司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此事件中公司自查、税务机关举行听证等重要进展情况,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此事的发展进程,对稳定市场股票交易价格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此事件发生后,公司组织专门小组参与并督促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对受调查的原材料采购和咨询服务采购事项进行自查,自查包括交易合同内容、货物的交付或服务的提供、资金支付、开票金额和数量、内部付款流程等。公司控股股东复旦大学、公司董事会、公司经营班子都高度重视,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全力以赴地与税务局开展沟通和协调,由于此事件是在医药行业的大背景下发生,又涉及到经营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且时间跨度长,涉及的数量和金额较大,因此需要相应的工作时间,故目前正在加紧沟通和协调过程中,争取早日妥善地处理好此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行政处罚结果和对公司经营和财务造成的影响。目前药业公司通过税务局稽查及自查,认识到在 2009 年—2015 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咨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药业公司以补缴税款方式自行纠正,待补缴税款的时间和金额确定后,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问题二:
我部关注到,《告知书》涉及的补缴税款和罚款金额较大,请公司充分提示风险,说明本次行政罚款事项是否会对公司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并导致公司出现连续两年及以上亏损。若是,请公司对可能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即*ST 处理)进行重大风险提示;若否,请及时披露对公司造成的具体经营和财务影响。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影响和风险发表专项意见。
问题回复:
《告知书》涉及的补缴税款和罚款事项,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 年第一期)》“问题1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所述,“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公司经查核上海国家生物医药基地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生公司”)具有相应的原料销售资质,药业公司向国生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采购原料款项,并取得了与采购款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生公司向药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相关内容,与采购原料相符。药业公司给经销商的市场推广、调研支持费用,与经销商授权的相关咨询公司签订咨询协议,并支付相应款项。发票是真实的,药业公司以销售业务量为基础计算,以销售费用——销售服务费科目对之进行财务核算,同时根据服务合同、计算单及付款流水单据等凭据进行的账务处理;未发现药业公司所进行相应财务核算存在前期差异定义中所述的情况。此外药业公司在 2009 年至 2015 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咨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公司未涉及前期会计差错,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因此公司认为《告知书》涉及的补缴税款不属于前期的会计差错,故补缴税款及罚金、滞纳金应计入支付的当期损益,不会对公司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出现连续两年及以上亏损的事项。由于目前此事项仍处在与税务局沟通和协调过程中,最终处罚事项和处罚金额尚未正式下达。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一步发展,结合相关决定及时披露对公司造成的具体经营和财务的影响。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专项意见。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31 日
7、BDQ森立信会计师枣务所(特殊普通合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专项意见
信会师函字[2016]第160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2016年10月21日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复旦信会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22号)的要求,我们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贵所要求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查及讨论,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问题:《告知书》涉及的补缴税款和罚款金额较大,请公司充分提示风险,说明本次行政罚款事项是否会对公司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并导致公司出现连续两年及以上亏损。若是,请公司对可能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即*ST处理)进行重大风险提示;若否,请及时披露对公司造成的具体经营和财务影响。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影响和风险发表专项意见。
答复:2016年9月9日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股份”)下属子公司复华药业收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贵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2016年10月21日再次岀具的《关于对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复华药业通过税务局稽查及自查的情况,对上述问询函出具了专项回复。我们就相关进展和公司专项答复发表专项意见。
因该事项涉及以往年度,我们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所述,“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岀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对上述事项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查验结果如下:
复华药业与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发生了销售服务业务,公司以销售业务量为基础计算,以销售费用一一销售服务费科目对之进行财务核算,同时根据服务合同、计算单及付款流水单据等凭据进行的账务处理;复华药业实际支付了其销售服务费的款项,并取得了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发票。
根据截止目前取得的资料,我们认为复华药业相关支付的款项和费用确属实际支付和业务相关,且未发现复华药业对其与国生基地和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的业务所进行相应财务核算存在前期差异定义中所述的情况,因此我们认为复华药业涉及的问题未涉及前期差错,相关罚缴金额应计入支付当期损益。
截止目前,复华药业通过税务局稽查及自査的情况,复华药业已经认识到在20090年-2015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咨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药业公司以补缴税款方式自行纠正,具体补缴税款的时间和金额目前尚在商定中。
根据进展情况,如上述事实认定属实,因收受发票不规范而导致的纳税调整我们认为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目前因该涉及金额与告知书认定金额可能存在差异,具体金额尚未确定,且缴付时间也尚未确定,故对2016年度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复华药业与国生基地采购业务,由于该事项涉及到经营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且时间跨度长,涉及的数量和金额较大,故截至目前事项性质尚未明确,因此我们暂时无法发表专项意见。
复华股份和复华药业仍就此事与税务局积极沟通中,最终处罚事项和处罚金额尚未正式下达。我们将根据事件的进一步发展,结合相关决定对复华药业以及复华股份的财务状况的影响和存在风险发表进一步的专项意见。
立信会计事务(特殊普通合伙)
2016年10月31日
8、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9 月 9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公告 2016-035。
2016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刊登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公告 2016-047。
通过税务局稽查及自查,药业公司认识到在 2009 年-2015 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咨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药业公司现已于2016年11月7日自行缴纳税款18,269,285.94元,该缴纳税款计入2016年度的损益,预计将对公司 2016 年度的利润产生重大的影响。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