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时间:2019-08-30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具体见附件。
中船重工汉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
1、公司前次申报IPO申请材料未获发审委通过。请发行人说明前次IPO申报的简要情况、否决原因,发审委否决意见和关注问题的具体落实情况,两次申报材料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化,若是,请具体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前次申报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两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的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重要经营业务数据等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请列表对比分析)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2、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出资存在瑕疵,部分股东用现金置换存在法律瑕疵的实物出资。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专利的用途,目前使用状况,对发行人业务和产品的作用,公司股东置换出资以及其他出资、股权变动涉及的法律瑕疵的确认,是否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风险;(2)说明2017年12月,中船资本控股将所持股权无偿划转给中船资本(天津)须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原因,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交易定价依据,公司及子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履行的审批、报备等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3)说明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是否与中金国联、银汉创投、豪迈基业存在关联关系,中船资本收购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原因。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2017年12月,发行人收购控股股东汉光重工数码电子事业部及精工事业部资产组,将打印复印耗材的下游产业信息安全复印件业务、对空军事装备零配件加工业务注入发行人。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收购涉及相关人员、业务的具体情况,是否均已并入发行人,资产认购交易价格确定依据,说明对空军事装备零配件加工业务与发行人原有业务之间的关系,是否为军工产品及军用客户,发行人申报材料是否涉及相关涉密信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请发行人:(1)结合数码电子事业部及精工事业部资产组被收购前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量化分析发行人收购价格的公允性;(2)补充说明上述收购事项的会计处理方式,收购资产明细科目的评估价格和账面价值的具体差异情况并进行详细分析,购买价格与评估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若存在请详细说明);(3)剔除收购影响,结合报告期内墨粉、OPC鼓的销售收入、毛利、毛利率、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量化分析发行人墨粉、OPC鼓业务的成长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控股股东是汉光重工,实际控制人为中船重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租赁汉光重工厂房的情形,发行人通过中船财务公司存、借款。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根据中船重工集团安排,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所有存、借款均须通过中船财务公司,未来是否继续保持该模式。(2)说明招股说明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相关披露内容是否符合《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的相关要求。(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关联方采购的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和工艺环节,发行人是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存在技术依赖。(4)补充披露发行人租赁汉光重工厂房原因,对发行人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原因,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处置方案。(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所有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公允、合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结合首发业务问题相关问答分析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独立性、资产完整性的影响。
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协加工内容、采购金额及占比、交易定价依据,说明主要供应商情况、交易历史,是否与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贴牌生产。337调查和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产品销售存在影响。发行人客户包括贸易商、硒鼓制造商、整机制造商。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贴牌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2)补充披露337调查范围涉及的发行人的具体产品情况,报告期内销售金额及占比,根据上述情况以及中美贸易摩擦最新情况完善相关风险因素披露内容。(3)区分不同类型客户说明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构成、销售金额及占比,是否涉及须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墨粉以及OPC鼓,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53,231.07万元、63,958.95万元、69,437.73万元。纳斯达2018年年报披露,其打印机兼容耗材处于全球细分行业龙头地位,主要产品包括打印机整机、原装硒鼓、通用硒鼓、通用墨盒、色带、墨水、碳粉等,通用打印耗材营业额(含所有控股子公司)营业额为32.77亿元,销售毛利约13.18亿元,毛利率约40.21%。2017年6月纳斯达以55,641万元现金收购拓佳、欣威、中润靖杰三家公司各51%股权,其中润靖杰主要产品为通用打印墨盒,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20,363.75 万元,净利润2,974.83万元;珠海欣威主要产品为通用打印墨盒和硒鼓,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45,879.64 万元,净利润3,970.59 万元;珠海拓佳主要产品为通用打印墨盒和硒鼓,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45,441.99万元,净利润5,578.25万元。鼎龙股份2018年年报披露,其核心业务为打印复印通用耗材业,2018年销售收入为13.22亿元,主要产品包括彩色聚合碳粉、耗材芯片、显影辊、通用硒鼓、胶件等。其中,其兼容彩色聚合碳粉为国内的唯一供应商,彩粉年产能规模已扩大至4,000吨。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并详细分析发行人与纳斯达、鼎龙股份的产品差异,纳斯达及其收购的拓佳、欣威、中润靖杰三家公司生产的通用硒鼓、通用墨盒、碳粉,及鼎龙股份生产的彩色聚合碳粉、通用硒鼓是否为发行人产品的同类产品或替代性产品,如认为非同类或替代性产品,请结合产品差异、市场差异、客户差异、用途差异等详细进行分析,详细分析未将上述两家公司列为同行业可比公司并进行财务数据、指标对比分析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并详细分析招股说明书将宝特龙列为竞争对手,且公开资料显示其为新三板上市公司831452,但未对比分析其与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的原因,请予以补充披露并对比分析;(3)2018年,纳斯达通用打印耗材毛利率为40.21%、鼎龙股份打印复印通用耗材毛利率为38.61%,发行人墨粉、OPC鼓毛利率分别为19.49%、18.51%。请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发行人与纳斯达、鼎龙股份盈利能力差异较大的原因,请详细分析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核心竞争力、市场地位;(4)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境外销售真实性、最终销售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详细说明核查方法、过程、结论。其中:应量化分析发行人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报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出口退税金额等与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是否匹配,详细说明报告期各期境外客户的最终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详细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客户名称、日期、核查人员、核查方法、核查内容、核查销售金额及占比等。详细说明相关核查方法、获取证据是否充分、有效并足以说明境外销售的真实性以及最终销售情况,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境外销售的地域构成及占比(按国家),补充披露发行人产品是否属于美国拟加征关税范围,如是请披露具体情况、加征前后对发行人外销收入的影响;(6)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境内、境外模式的销售单价、毛利率、结算政策、信用政策等是否存在重大差异;(7)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的经销销售的主要内容、销售收入及占比,向贸易商销售的主要内容、销售收入及占比,报告期内直销、经销、贸易商模式下的销售单价、毛利率差异及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经销销售、贸易商销售的真实销售、最终销售情况的核查方法、过程、结论;(8)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墨粉、OPC鼓的销售收入具体构成,包括主要明细产品名称及型号(对大类下的各明细产品、型号进行释义并说明差异)、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可做补充说明)、平均售价、销售量,并分析平均售价及毛利率的变动原因;(9)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墨粉、OPC鼓销售价格逐年下滑的原因,未来是否会持续下滑,与可比公司同类产品及市场公开报价是否存在差异、变动趋势是否一致;(10)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信息安全复印机、特种精密加工的业务简介、主要销售构成及占比;(11)补充说明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销售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具体过程及结论,并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12)补充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构成,并分析变动情况;(13)根据行业协会统计数据、市场公开信息、第三方独立研究机构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国内墨粉、OPC鼓的主要生产企业、市场份额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41,974.33万元、50,850.63万元、54,648.53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墨粉、OPC鼓单位营业成本逐年下降的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墨粉、OPC鼓直接材料的主要明细构成,包括项目名称、金额及占比、平均采购价格及变动比例,结合同期市场公开报价量化分析上述项目平均采购价格的合理性,结合销售结构变化量化分析上述项目采购数量及占比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协加工、委托生产的详细情况,包括报告期各期的主要内容、金额、占比,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的外协加工供应商/委托生产商名称、合作时间、是否为关联方、外协加工/委托生产原因、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数量、加工环节/委托生产、定价依据,说明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是否存在对外协厂商/委托生产商的严重依赖,并结合市场公允价格分析外协加工/委托生产的定价公允性;(4)说明外协加工厂商、委托生产商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及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等利益输送情形;(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生产员工的平均数量,并分析与报告期各期的直接人工成本是否相匹配;(6)说明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成本完整性执行的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结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0.90%、20.40%、21.18%。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墨粉、OPC鼓毛利率较低,未来是否会进一步下滑,墨粉、OPC鼓业务未来是否具备盈利能力;(2)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墨粉毛利率较为稳定、与鼎龙股份彩色聚合碳粉业务毛利率差异较大的原因,OPC鼓毛利率下滑较多、与恒久科技OPC鼓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3)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墨粉及OPC鼓国内、国外毛利率存在差异的原因,墨粉国内、国外毛利率差异较小但OPC鼓差异较大的原因;(4)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发行人墨粉、OPC业务毛利率与纳斯达、鼎龙股份、宝特龙可比业务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信息安全复印机、特种精密加工毛利率较高的原因;(6)说明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真实性、合理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结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受让所得的非专利技术的具体来源,说明交易时间、交易价格,受让背景以及转让方情况,该非专利技术对发行人产品和业务的作用,相关产品报告期内销售收入金额。请保荐机构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
1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租赁房屋的租金确定依据,是否公允,出租方是否取得相关产权证书,是否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40.54%、39.42%、37.59%。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鼎龙股份同时为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客户的原因,结合首发问答详细说明发行人与鼎龙股份的交易实质为独立购销还是受托加工或委托加工业务;(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纳斯达、鼎龙股份为发行人前两大客户的原因,与上述两家公司的业务关系、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产品、是否存在产品竞争关系,报告期内对纳斯达销售占比逐年降低的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简介、所属行业、成立时间、注册及实缴资本、股东结构、主营业务及产品、近三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比重、第四季度销售金额占对该客户当期销售金额比重、销售金额占该客户当期营业收入比重、是否与客户收入规模及财务经营状况相匹配、前十大客户各期变动的合理性,若前十大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的请发行人具体说明原因(合并计算的销售客户请同时列示明细);(4)说明报告期各期均发生交易的客户(按全部客户、外销客户两个口径统计)各期合计交易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或外销收入)比重,2016-2017年均发生交易的客户各期合计交易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或外销收入)比重;(5)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是否存在注册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前十大客户(含报告期外)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合理性;(6)说明前十大客户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上述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43.68%、49.93%、40.16%。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不同供应商采购的同种原材料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采购树脂、磁粉的金额、数量,补充说明并量化分析与各期的生产量是否匹配,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原因;(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的简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财务经营状况、发行人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该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比例,列表汇总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采购金额占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比例超过30%的详细情况,详细分析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关联关系;(4)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均发生交易的供应商各期合计交易金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比重,说明2016-2017年均发生交易的供应商各期合计交易金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比重;(5)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十大供应商是否存在注册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发行人前十大供应商(含报告期外)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详细情况并说明合理性;(6)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与发行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1,657.86万元、1,810.65万元、2,383.12万元,销售费用率分别为3.11%、2.83%、3.43%;管理费用分别为2,051.45万元、1,478.90万元、1,551.24万元,管理费用率分别为3.85%、2.31%、2.23%;研发费用分别为1,964.73万元、2,417.97万元、2,995.89万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3.69%、3.78%、4.31%;财务费用分别为203.37万元,563.98万元,-215.47万元。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2)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中运输费、管理费用中修理费金额较大的原因,与报告期各期销售数量的匹配关系,对比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内运输费占销售费用的比例、修理费占管理费用的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退换货情况,如存在请说明详细情况;(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其他类的主要构成明细,销售费用中广告展览费的主要构成明细;(5)结合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金额持续上升原因,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开发支出资本化情况;(6)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数量,补充说明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的平均薪酬、职工薪酬占比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7)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手续费的主要构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9,473.89万元、11,291.38万元、12,123.38万元,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547.90万元、4,203.41万元、1,538.98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并对比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对1年及以内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进一步细分(如1-3个月、3-6个月、6-12个月)并补充披露;(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逾期应收账款的各期合计金额、占比、变动原因,以及详细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逾期金额、逾期时间、逾期原因、销售内容、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未来收回可能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函证情况,包括发函率、回函率、回函金额占各期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各期函证选取的标准;(5)结合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的变化和收入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延长信用期以增加销售的情况,补充披露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变动的原因;(6)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前十名单位名称、当期回款金额占发行人当期对其销售金额比例、销售内容、信用政策、期末余额、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期末超出信用期限的金额,说明报告期应收账款前十名单位与销售收入前十大客户的差异原因,分析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部分客户当期回款金额占发行人当期对其销售金额的比例与当期平均水平及其他报告期该客户回款比例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形,如存在请解释说明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0,493.20万元、12,054.16万元、13,036.06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存货周转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变动趋势是否一致;(2)报告期内墨粉、OPC鼓销售价格均呈逐年下滑情形,请详细说明分析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是否充分;(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的库龄表;(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周转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主要构成情况,包括产品名称、金额、数量、库龄等,说明存货库龄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等情形;(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情况;(6)补充说明存货盘点程序及盘点结果,并重点说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0,469.14万元、26,422.73万元、26,457.21万元,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1,851.82万元、1,221.94万元、1,120.69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固定资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主要构成;(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大额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明细,包括名称、主要用途、原值、净值、折旧年限、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相关会计处理方式;(4)结合在建工程报告期各期进展情况,补充说明在建工程的主要构成明细,分析在建工程的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其他无关成本费用混入在建工程情形;(5)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内容、开工与竣工时间、投资规模、累计投入资金、转入固定资产的内容、时间、金额,相关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并说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依据、是否及时。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817.55万元、2,712.85万元、2,608.15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各项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价款等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与后续核算情况、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的一致性;(2)补充说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主要内容、原值、摊销期限及确定依据、剩余摊销期限。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分别为1,295.96万元、453.39万元、2,533.24万元,主要为工程预付款。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工程预付款的明细构成,包括预付单位、是否为关联方、固定资产名称、金额、预付款项账龄、尚未结算的原因、期后结算时间;(2)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预付款项是否具有真实用途、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预付款项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说明核查方法、过程、结论。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付款项余额分别为1,452.16万元、2,362.70万元、2,610.73万元。请发行人:(1)按预付款项性质,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预付款项的构成情况,分析报告期内预付款项金额逐年增长的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账龄1年以上账龄的预付账款尚未结算的原因、预付对象、相关事项、期后结算的时间;(3)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名预付对象与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5,385.31万元、6,912.04万元、6,373.55万元。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应付账款账龄超过一年的款项尚未支付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预收款项余额分别为1,392.30万元、1,194.62万元、1,327.31万元。请发行人:(1)按款项性质以表格形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的明细构成;(2)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对象的名称、余额、账龄、具体事项,报告期各期末预收款项对象前五名单位变化较大的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分别为372.06万元、53.83万元、11.94万元。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各年计提工资、奖金及发放的有关情况;(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人均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变动原因,并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情形;(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是否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25、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
26、请发行人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6)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
2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员工人数分别为692人、792人、871人,劳务派遣人数分别为32人、57人、24人。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专业结构、学历构成、年龄构成、员工人数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2)补充说明员工薪酬制度、平均薪酬、各级别及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与当地平均工资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员工薪酬水平、行业薪酬水平、当地企业薪酬水平说明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水平是否公允;(4)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动情况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原因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发行人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差异较多,请发行人说明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较多的原因、相关科目大额差异的原因、会计基础是否规范。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其他问题
30、请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31、请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2、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33、请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