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3016113196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教育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内容:
公司今年第一季竞拍一块教育用地并于4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目前正在筹建学校,计划明年秋季招生,今年土地使用税能减免?
咨询人:
陈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9-30 16:1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08 16:38
回复内容:
广东省湛江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第十三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