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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州市税务局:教育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受理号:

2440000002021093016113196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教育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内容:

公司今年第一季竞拍一块教育用地并于4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目前正在筹建学校,计划明年秋季招生,今年土地使用税能减免?

咨询人:

陈先生

咨询时间:

2021-09-30 16:1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雷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0-08 16:38

回复内容:

广东省湛江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第十三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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