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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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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9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19.11.7

链接: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事项名称】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申请条件】

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设定依据】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55 号)第四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需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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