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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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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22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19.11.7

链接: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事项名称】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申请条件】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

人,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

理目录(2017 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

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号修改)第十二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进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后,还应将提交资料的留存件留存备查,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 10 年。

3.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6.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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